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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两岸关系研究中“主权—治权”分析框架的缺陷及替代方案(上)
http://www.CRNTT.com   2014-06-25 00:22:02


 
  但是,“互不承认主权,互不否认治权”论是否一定是一个体现“一个中国”原则的论述?能否避免导致“两个中国”?要准确回答这些问题,尚得结合“主权”和“治权”的涵义作通盘分析。在治权仅指地方层级的权力(此时与“治权”相对称的“主权”包括主权本体和主权权力两部分)的情形下,双方“互不否认”不至导致“一国两府”。然而,在治权包括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的权力(此时与“治权”相对称的“主权”仅为主权本体而不包括主权权力)的情形下,双方“互不否认”则会导致“一国两府”,从而最终导致“两个中国”。譬如,按照台湾方面的“宪政”逻辑,其“政府五院”所行使的权力均属于治权范畴,那么,以此推知,作为“政府五院”之一的“行政院”及其下辖的“外交部”和“国防部”所行使的权力也均属于治权。但众所周知,外交权和国防权是主权国家特有的主权权力,属于主权范畴。由此不难得知,面对台湾方面包括“外交权”和“国防权”在内的“治权”,大陆方面怎能做到“互不否认”?

  由上可见,马英九当局的“互不承认主权,互不否认治权”论述,既可向“一国两区”(实为“一国一府”)方向解释,也可向“一国两府”方向解释。有鉴于此,对于马英九当局的“互不否认治权”论,大陆方面慎重有加,一直未予明确回应,而是较为策略地采取了既不肯定也不否定的模糊作法。

  笔者认为,即便大陆方面将来在一定条件下需要明确回应“互不否认治权”,抑或需要正面承认“治权分立”,届时也需要根据治权所指涉的具体内容及其性质来决定哪些治权“互不否认”,哪些治权“坚决否认”,而不会笼统地、全盘地接受“互不否认治权”论。笔者建议,随着两岸关系的深化,大陆方面对于台湾方面的“治权”应给予附条件的有限承认。所谓附条件是指必须在“一个中国”框架下才可考虑承认对方治权之事宜;所谓有限承认是指仅承认低度政治敏感性的那一部分治权。笔者认为,不妨将最高治权分为事务性最高治权与政治性最高治权;对于前者,可以在“一个中国”框架下予以承认,即使承认了也不构成对“一个中国”框架的挑战;对于后者,则不可以笼统地全盘承认,不然将直接冲撞“一个中国”框架,该问题的破解之道为通过双方的协商,运用列举法在双方的共同协议中将可以承认的政治性最高治权逐项予以列举,未予列举的权项一律排除。对于不能分享的外交权和国防权等政治性最高治权,两岸只能共享而不能分享。至于如何共享,届时有赖两岸双方通过协商谈判来寻找解决方案。

  (未完,见下期)

  注 释

  ①Gregory Henderson, Richard Ned Lebow and John G., Stoessinger eds, Divided Nations in a Divided World New York : David Mckay Company, Inc, 1974, pp.438-442.

  ②张亚中着:《两岸统合论》,台湾生智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258页。

  ③张富美主编:《台湾问题论文集:台湾现状与台湾前途》,台湾前卫出版社,1988年版,第29页。

  ④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等合编:《孙中山全集》第九卷,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351-352页。

  ⑤张春生、许煜编着:《周南解密港澳回归——中英及中葡谈判台前幕后》,新华出版社,2012年版,第122-126页。

  ⑥譬如,就“统治”与“治理”两个概念而言,表面上看仅一字之差,但内涵相差甚大。从时间上说,统治是一个古老的概念,其伴随着阶级社会的产生而产生,而治理则是一个从20世纪90年代才从西方国家开始兴起的新概念;就主体而言,统治的主体一定是社会的公共机构,而治理的主体既可以是公共机构,也可以是私人机构,还可以是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结合;从权力运行方向来看,统治是自上而下的过程,而治理则是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向互动过程。

  ⑦张亚中编:《两岸统合与和平发展:一条互利双赢的稳健道路》,台湾远东集团—财团法人徐元智先生纪念基金会,2011年出版,第30页。

  ⑧王邦佐、王沪宁:《从“一国两制”看主权与治权的关系》,载《政治学研究》,1985年第2期,第13-14页。

  ⑨对于“一国两制”下的两岸政治关系,台湾学者包宗和教授认为,大陆方面声称“一国两制”是“主权”与“治权”的结合。他们特别强调“一个中国”之下的“两种制度”并非平等。其中一种制度(即社会主义制度)是具有主权性质,而另一种制度(即中共所谓的资本主义制度)则仅享有治权。换言之,即社会主义之运作者,对包括台湾在内之全中国拥有主权,并对中国大陆兼具治权。而资本主义制度之运作者,则仅具对台湾有治权而已,全无主权可言。参见包宗和着:《台海两岸互动的理论与政策面向1950-1989》,台湾三民书局,1990年版,第78页。

  ⑩尽管台湾“各级地方政府”所享有的自治权与台湾“政府五院”所行使的治权在权源、性质、效能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但从单一制结构之法理和地方自治之实践两个层面来看,各级地方自治政府所享有的自治权应是“中央性权力”的派生和延伸,无疑应均属于治权范畴。

  ⑪《总统出席“2011年世界国际法学会亚太区域会议”开幕典礼》,载台湾《中国时报》,2011年5月31日版。

  ⑫[荷]克拉勃着:《近代国家观念》,王检译,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16页。

  ⑬历史上政治思想家卢梭批评孟德斯鸠“把主权者弄成是一个支离破碎拼凑起来的怪物”,即为由此产生的误解。参见[法]卢梭着:《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7页。

  ⑭倘若从权力主体来划分,治权可以分为中央治权(即中央政府行使的治权)和地方治权(即地方政府行使的治权);其中,中央治权又可分为最高中央治权和一般中央治权。这样治权在整体上就包括三个组成部分,即最高中央治权、一般中央治权和地方治权。在这三者中,只有最高中央治权(即通常所说的最高治权)才是主权权力,而一般中央治权和地方治权均不是主权权力。

  ⑮当然,主权权力在单一制和联邦制下的配置与划分并非相同。在单一制下,它专指中央政府享有的权力(即最高治权);而在联邦制下,它既包括联邦政府行使的主权权力,也包括联邦成员政府所行使的对地区内有关事务的最高决定权,也有人将此称为“剩余主权”。

  ⑯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等合编:《孙中山全集》第九卷,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352页。

  ⑰黄嘉树、王英津:《主权构成研究及其在台湾问题上的应用》,载《台湾研究集刊》2002年第2期,第35页。

  ⑱笔者认为,大陆个别学者主张“主权重迭论”,是出于对“主权重迭”缺乏深入的研究和认知,想当然地认为“主权重迭”就是一个中国,导致这种肤浅认知的原因有二:一是其并未注意到该论述背后隐含着“两个主权”的意味;二是没有充分理解台湾方面关于治权的涵义。

  ⑲马英九在2007年竞选台湾地区领导人期间,曾提出两岸追求“互不否认”的观点;2011年5月30日马英九出席“2011年世界国际法学会亚太区域会议”开幕典礼致辞时,他又进一步提出“传统国际公法的承认制度无法适用于两岸关系”,“在中华民国宪法架构下,两岸关系不是国与国关系,而是一种特殊关系,我们无法也不会承认大陆的主权,但是我们不应也不会否认大陆当局在大陆有效行使治权的事实;简单地说,‘互不承认、互不否认’的涵义就是‘两岸互不承认对方的主权,但互不否认对方的治权’”。此即“互不承认主权,互不否认治权”的来历和基本意涵。参见《总统出席“2011年世界国际法学会亚太区域会议”开幕典礼》,载台湾《中国时报》,2011年5月31日版。

  ⑳文久:《“台湾共识”挑战中共》,载香港《广角镜》2013年8月号,第19页。

  (全文刊载于《中国评论》月刊2014年6月号,总第198期)

    相关网址: 论两岸关系研究中“主权—治权”分析框架的缺陷及替代方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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