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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两岸关系研究中“主权—治权”分析框架的缺陷及替代方案(下)
http://www.CRNTT.com   2014-08-22 10:50:49


表2:“三分法”与“二分法”分析框架之比较表
 
  (一)“三分法”分析框架的意涵及其对两岸分裂现状的解释

  从分析概念来说,在两岸关系研究中,既然“治权”概念不规范,我们自当舍弃这一概念,去努力寻找和积极建构具体、明确、客观、不易产生歧义的规范概念和分析框架来描述和界定两岸分裂分治的现状。那么,究竟什么样的分析框架既能更具体、更细致地解析“主权”和“治权”涵义,又能更清晰、更有说服力地解释两岸分裂现状呢?为此,笔者与黄嘉树教授曾提出过主权构成理论①,主张将主权在内部构成上划分为主权所有权和主权行使权,尝试以该理论来解释两岸分裂的性质和现状,且收到较好效果。不过,该理论主要针对主权而言,并未对“主权之外的国家权力”(即一般治权)作出分析,有鉴于此,笔者在既有主权构成理论的基础上,将“最高治权”和“一般治权”两个概念吸纳进来,构建一个由“主权所有权”、“主权行使权”、“最高治权”和“一般治权”四个核心概念为主轴的分析框架,但由于“主权行使权”在内容上涵盖“最高治权”,实际上这个分析框架由三个核心概念组成,即“主权所有权—主权行使权—一般治权”分析框架(简称“三分法”分析框架)。该分析框架将国家权力整体按照权力的位阶和性质,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三个组成部分:主权所有权、主权行使权和一般治权。基于前述“主权—治权”分析框架存在的问题及其修复的有限性,笔者主张以“主权所有权—主权行使权—一般治权”的分析框架替代“主权—治权”分析框架。如果说主权构成理论是针对主权而言的,那么“三分法”分析框架则是针对国家权力整体而言的,二者虽有所不同,但关联密切,“三分法”分析框架是对主权构成理论的进一步延展,其分析对象更具包容性。

  参见表2。

  按照“三分法”分析框架,两岸目前分裂分治的现状及性质可界定为:(1)中国(两岸)的领土主权所有权始终是统一的,目前两岸的分裂仅仅是主权行使权的分裂;(2)中国(两岸)领土主权行使权之分裂是事实上的分裂,而非法理上的分裂。需要说明的是,既然中国(两岸)在主权行使权层面上存在着分裂,那么在权力位阶上处于主权行使权之下的一般中央治权和地方治权(由于受单一制框架的影响)也必然存在分裂。由于一般中央治权和地方治权的分裂由中央层面的主权行使权分裂所决定,所以下面仅就领土主权所有权和领土主权行使权两个层面的权力状况来进行分析。具体如下:

  1、中国领土主权所有权统一:“两岸一中”之体现

  1945年日本战败后,其依照《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精神和要求将台湾归还了中国。由于当时的中华民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中央政府,故由中华民国政府代表中国从日本手中接管了台湾,自此台湾回归中国。尽管自1949年以来两岸之间一直存在主权行使权之争,但这是一个中国内部的政权之争,无论由哪一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抑或“中华民国”)来行使台湾主权,均不能改变台湾的主权归属,台湾属于中国已经是一个毋容置疑的事实。在两岸同属“一个中国”框架下,“大陆是包括2300万台湾同胞在内的13亿中国人民的大陆,台湾也是包括台湾2300万台湾同胞在内的13亿中国人民的台湾”,②中国(两岸)领土主权所有权祗能由两岸人民共同拥有,不容分割,也从未分割,“任何涉及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问题,必须由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共同决定”③,此即对“两岸同属一中”最为根本的概括。以上表明,无论在国际法理上,还是在政治现实中,中国(两岸)在主权所有权层面上并未分裂,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

  2、中国领土主权行使权事实上分裂:“两岸分治”之体现

  从主权行使权(特别是对内主权行使权)层面上看,中国呈现分裂状态。尽管两岸当局均声称代表全中国,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仅行使大陆地区的最高管辖权(即主权行使权),而台湾当局(即所谓“中华民国政府”)仅行使台湾地区的最高管辖权。1949年以来,两岸之间一直存在着何者为中国的中央政权之争,即两岸究竟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抑或“中华民国政府”来代表中国行使主权;换言之,台湾的主权行使权究竟应属于“中华民国”抑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大陆的主权行使权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抑或“中华民国”?倘若从台湾领土主权所有权与主权行使权的关系来审视,台湾问题是台湾领土的主权行使权同其主权所有权的国内被动分离问题。④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完成了对中华民国的政府继承,⑤从法理上说,台湾当局没有任何资格再对台湾地区行使有效管辖权。但从现实角度看,由于两岸隔海对峙,台湾当局并未实际履行国际法的有关规定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交还”它已无权继续行使的部分对台主权行使权。相反,台湾当局仍以先前“中华民国”的名义一直对台湾领土行使着实际的管辖权,从而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无法对台湾地区行使实际有效的管辖和治理。这样,就在台湾地区的管辖权问题上造成了法理上的行使者与事实上的行使者不能同一的现象,即法理上应该行使台湾管辖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却在事实上无法行使台湾的管辖权,而法理上不应该行使台湾管辖权的主体(台湾当局)却在事实上行使着台湾的管辖权,这对台湾领土主权法理拥有者(尤其是大陆人民)之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所以要通过两岸统一来结束这一被动分离状态,以更好地维护台湾领土主权法理拥有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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