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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条腿走路”是对公平正义负责
http://www.CRNTT.com   2020-10-15 17:16:56


  针对未成年人刑责年龄是否调整问题,在10月12日举行的记者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另一方面,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尤其是,一些未成年作恶者的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令人不寒而栗。但是,这些作恶者由于年龄较小,不满16周岁,或者不满14周岁,以至于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逃脱法律制裁。这种“一放了之”的办法显然无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

  根据现行刑法,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这相当于低龄身份成了施暴者肆意妄为、欺凌他人、为非作歹的“护身符”。无论其如何嚣张跋扈,也体验不到无视规则、肆意作恶的任何后果,不会树立起对法律的敬畏意识。而体验不到惩罚的作恶,只会让未成年作恶者更加有恃无恐,难以管教。

  法律不能管,家长不会管,学校不敢管的现状,既不利于罪错“熊孩子”的行为矫正,也不能有效抚慰被害人及其家属,更不利于民众安全感的提升。据报道,一些地方发生未成年人犯罪事件后,由于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只能继续在原学校就读,进而引发学生家长的联合抵制。这种做法无疑是人之常情。

  因而,不能“一放了之”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的做法,体现了有关部门正视未成年人犯罪,惩戒罪行滔天的低龄作恶者的决心。

  当然,对于低龄犯罪未成年人,虽然不能一放了之,但“一关了之”也未必是好办法。除了极端恶性犯罪外,针对危害不大的犯罪行为,不妨将其送入工读学校实施专门矫治,让其接受行为矫正,心理干预和适当惩戒,不再到处闯祸。而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地一味投入牢房,不仅无助于犯错未成年人改过自新。

  所谓的“两条腿走路”,就是用刑法手段惩治低龄作恶者,同时做好刑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衔接,建立工读学校矫治“熊孩子”。做到教育、保护、惩戒的有机结合,协调配合。既不放纵极端作恶者,又不抛弃知错能改者。这样才是真正地对未成年人的未来负责,对被害人负责,对公平正义负责。(来源: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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