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刑责年龄的坚冰终于松融。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草案规定,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介绍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时表示,经会同有关方面反复研究,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另一方面,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
在网上,对这个消息褒贬不一。反对的观点不外乎这么几种:一个是虽然出现了一些儿童杀人恶性案件,但都属极端个案,不能用法律政策的调整干预;一个就是用比较的视野看,很多国家其实也没有降低刑责年龄,我们没有必要特立独行;再一个,就是刑事立法关系重大,与人身财产权利关联,不能随意调整,等等。
这些观点不是没有道理,却也不是那么能站得住脚。虽然未成年人犯罪率呈现下降趋势是客观情况,但不代表这种危害社会的现象就不严重,就不需要作出立法上的干预。从数量来看,目前出现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确是少数,但也不能称之为个案,以涉及人群之广泛、关系之深远,作出法律政策的调整绝不为过。至于其他国家的立法情况,也有很多国家实施比我国更低的刑责年龄。
立法乃国之大事,的确应慎之又慎,但绝不等于固步自封,固守着一些陈规旧矩,供奉着老黄历,而应因势而动。商鞅变法为什么能成功,不外乎“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97刑法颁布至今,早已“天翻地覆,换了人间”。在物质丰富的现今社会,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提速,心智成熟程度也随之提高,很多专家认为,12周岁便是现代儿童向未成年人的转型期。既然立法的“土壤”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为什么法律制度还丝毫不能动弹?
虽然草案二次审议稿还不是最终的立法成稿,但老实说,立法者体现出来的科学精神、民主精神,很值得称赞。这份审议稿幷没有搞“一刀切”“一锅煮”,而是采取“两条腿走路”的谨慎路径,对于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只是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进行个别下调。客观来看,公众对现行最低刑责年龄的不满,主要集中在个别重大刑事案件上,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对于这些特定犯罪“特别处理”,有利于精准下药,解决“法网”不够缜密的问题。不仅如此,审议稿注重统筹考虑,下好立法“一盘棋”,让刑法修改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的修改同频共振,幷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如此有利于消除立法冲突,提高法律体系的整体协调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