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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政治性的最高治权,两岸只能共享而不能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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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主权”与“治权”概念组合下的两岸政治关系论述简表 |
中评社╱题:论两岸关系研究中“主权—治权”分析框架的缺陷及替代方案(上) 作者:王英津(北京),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学系教授
众所周知,两岸政治关系的核心问题是主权问题,所有两岸之争无不以主权之争为核心。这既是两岸关系60多年来发展变化的主轴,也是我们研究两岸关系必须把握的主线。研究两岸政治关系定位不应该、也无法回避主权问题。反观既有的两岸政治关系(尤其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研究中,主权和治权两个概念可以说是最常用的一组概念。对于这组概念,学界一直将其作为公理式的分析工具不加怀疑地使用,很少有学者质疑其科学性和严谨性。然而,这一概念组合中有些问题仍模糊不清,甚至充满争议,譬如,如何理解“主权统一,治权分裂”以及马英九当局的“互不承认主权,互不承认治权”?两岸关于“治权”的涵义究竟有何异同?如何看待“主权—治权”分析框架适用于两岸政治关系研究的意义和缺陷?如何界定两岸分裂的现状和性质,方既能维护“一个中国”框架,又能更容易地为两岸人民所共同接受?等等。为进一步厘清诸如此类的一系列问题,本文特作如下探讨。
“主权—治权”分析框架下的两岸政治关系论述
从两岸既有研究成果来看,“主权—治权”分析框架下的两岸政治关系论述,不外乎是运用“主权”和“治权”这两个概念进行的四个组合,即“主权统一,治权统一”、“主权统一,治权分裂”、“主权分裂、治权统一”和“主权分裂,治权分裂”,具体参见表1:
表1:“主权”与“治权”概念组合下的两岸政治关系论述简表
以上四个组合着重于从主权和治权的存在状态来界定和描述两岸政治关系。其中,“主权统一,治权统一”是正常统一国家的形态,其无法用来解释和描述两岸分裂分治的现状,事实上当前也没有学者用其定位两岸政治关系,故不将其列入在此讨论的范围。下面重点讨论上述的其他三个组合:
(一)“主权统一,治权分裂”论
此可谓一个颇为流行的两岸政治关系论述,其影响范围亦甚为广泛。不仅有相当一部分台湾人士(尤其蓝营人士)藉此界定和描述两岸目前的分裂性质和状况,也有为数不菲的大陆学者用其界定和描述两岸分裂的性质和状况。该论述的主要观点是:“一个中国”是两岸“宪法”的最大公约数,依据各自“宪法”,彼此在法理上互不承认在对方所在地区(大陆地区或台湾地区)尚有一个主权国家存在,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民国”主权所覆盖,呈现重迭状态,故“主权统一”;对于两岸目前在现实中存在的分裂分治,该论述将其界定为治权层次上的分裂分治,而非主权层次上的分裂分治,此即“主权统一,治权分裂”的主要意涵。在现实政治中,“主权统一,治权分裂”还有几种变相论述,如:“主权重迭,治权分立”、“主权统一,治权分立”、“主权共享、治权分享”等。
“主权统一、治权分裂”论述的正向意义在于坚持中国主权(至少在形式上)的统一性和唯一性,认为被分裂的只是主权之外的权力——治权。较之“主权分裂”论,该论述坚持两岸同属“一中”,这对于维护中国领土和主权的完整,反对“台独”,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尚须注意到,两岸出于各自的政治立场和用意而对于“主权统一,治权分裂”的理解和解释存在一定落差。大陆方面侧重于将“治权”理解和解释为地方性权力,并以此为支点来进一步论证中国的主权并未分裂;而台湾方面则侧重于将治权理解和解释为涵盖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的权力,具体而言,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坚持实体“一中”的解释,强调“中华民国”的独立存在和主权地位,认为“一中即中华民国”,其“主权”涵盖大陆,而其治权仅及台澎金马,如“一国两区”;二是坚持虚体“一中”的解释,坚持“一中”框架下存在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两个对等分治、互不隶属的中央政府,如“一国两治”、“一国两府”等。以上分析表明,“主权统一,治权分裂”论述存在较大的模糊空间,其既可向“一国两区”方向解释,也可向“一国两府”方向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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