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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方“限禁水域”的由来、性质及应对建议
http://www.CRNTT.com   2024-06-26 11:05:25


表1:台湾公布的限制、禁止水域范围
图1:台占大陆沿海岛屿位置图
图2:金门的“限禁水域”范围
  中评社╱题:台方“限禁水域”的由来、性质及应对建议 作者:李明杰(北京),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研究员、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珠海)海洋战略与法律创新团队成员;张海文(北京),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珠海)海洋战略与法律创新团队双首席科学家、浙江大学海洋学院兼职教授、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摘要】2024年2月14日,台海巡人员在金门岛东部海域以“非法进入禁限水域”为由,对大陆渔船进行追赶和撞击,幷致渔船翻覆、2名渔民死亡。初步分析,本案性质为台海巡人员在执法过程存在执法不当或执法过当行为,渔民死亡事件属意外。国台办就此事件表明立场不承认台单方划定的“限制、禁止水域”,要求台方查明事实真相幷严肃处置相关责任人。本文介绍了“限禁水域”的由来以及台方划设“限禁水域”的经过,分析了“限禁水域”的性质以及围绕“限禁水域”的执法实践,幷对“2·14”事件后续处理进行了分析幷提出建议。

  一、“限禁水域”的由来

  (一)“禁止区”和“限制区”的来源

  “禁止和限制”的概念来源自1931年国民政府时期制定的《要塞堡垒地带法》,主要目的是划定军事设施的保护区域。该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要塞堡垒地带,无论陆地水面,均分为两区”。“一、自基点外缘起至其前方六百公尺以内,为第一区。二、自基点外缘起至其前方五千公尺以内,为第二区。”

  同时,第二章“禁止及限制事项”规定了上述两区范围内禁止和限制从事的活动。该法虽未明确提出“禁止区”和“限制区”的定义,但是从上下条文理解,第一区是指禁止区,第二区是限制区。

  (二)“限禁水域”划定的经过

  1992年7月31日,台当局公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大陆船舶、民用航空器及其他运输工具,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进入台湾地区限制或禁止水域、台北飞航情报区限制区域。前项限制或禁止水域及限制水域,由‘国防部’公告之。第一项许可办法,由交通部会同有关机关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三十二条还规定:“大陆船舶未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机关得径行驱离或扣留其船舶、物品,留置其人员或为必要之防卫处置。前项扣留之船舶、物品,或留置之人员,主管机关应于三个月内为左列之处分:

  1.扣留之船舶、物品没入或发还。

  2.留置之人员经调查后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或强制其出境。”

  这是台湾立法中第一次明确出现“限制或禁止水域”的表述,幷沿用至今。

  1992年10月7日,台“国防部”依上述第二十九条发布“(81)昭阳字第4217号”公告,宣布了“台湾地区限制或禁止水域”范围,其中包括台湾本岛及澎湖列岛、金门地区、马祖地区、乌坵地区、东引地区、东沙地区和南沙(太平岛)地区共7个部分。

  在台湾本岛及澎湖列岛部分,规定:

  (一)进入限制海域者:予以驱离;可疑者,实施检查。驱离无效者,扣留其船舶、物品及留置其人员。

  (二)进入禁止海域者:强制驱离;驱离无效者,扣留其船舶、物品及留置其人员。

  (三)第一款或第二款之大陆船舶有抗拒扣留之行为者,得予警告射击;经警告无效者,得直接射击船体强制停航;有敌对之行为者,得予以击毁。

  对于进入金门地区及其他6个海域,规定:

  (一)进入限制海域者:应实施监视,幷视状况实施警告射击,予以驱离。

  (二)进入禁止海域者:实施驱离射击,驱离无效或有敌对行为者,予以击毁。

  其后,台方分别1998年6月24日、2004年6月7日对限禁水域的范围进行了小幅修订。

  目前台方划定的“台湾地区限制或禁止水域”范围中,台湾本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等,由于岸外海域开阔,禁止水域划至岸外12海里,限制水域划至岸外24海里,实质上是台湾单方主张的领海和毗连区范围。

  台占大陆沿岸岛屿和南沙群岛的太平岛限制水域为低潮线外4000-6000米,禁止水域为低潮线外4000米以内海域,其中大小金门岛因距离大陆过近,限禁水域范围特殊规定为1500-8000米,最短距离仅为低潮线外1500米(表1、图1-2)。

  [表1:台湾公布的限制、禁止水域范围]
  [图1:台占大陆沿海岛屿位置图]
  [图2:金门的“限禁水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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