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港澳治理经验提供了充分参考
“一国两制”港澳模式和台湾方案有较大差异,但港澳在实践过程中的多方面经验可使探索台湾方案少走弯路,进而科学有效地制定方案内容和实践路径。⑭首先,要准确把握中央管治权与地方自治权之间的关系。在“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指引下,回归后的港澳两地总体呈现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的良好局面,充分证明了“一国两制”是解决历史遗留的香港、澳门问题的最佳方案,也是香港、澳门回归后保持长期繁荣稳定的最佳制度。但与此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区社会治理问题越来越突显。香港“修例风波”所引发的社会动荡值得中央政府对于“两制”台湾方案的宪制安排问题进行深入思考,特别是如何在中央管治权和地方自治权之间建立一个有机的宪制性联结,幷以法律和制度的形式规范央地之间的权力配置。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必须坚持‘一国’是实行‘两制’的前提和基础,‘两制’从属和派生于‘一国’幷统一于‘一国’之内。”在台湾方案的设计方面,也要遵循这一原则,“一国”是“两制”的根与本,中央政府应在外交、军事、安全等体现主权的事务方面具备高度和全面的管治权。
其次,要注重台湾民众特别是青少年的国民认同教育问题。相较于香港,澳门爆发的社会运动不但数量少,而且规模小。这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正是两地民众,特别是青少年之间对国民身份认同的差异所致。澳门特区政府不仅明确将爱国爱澳教育纳入基础教育的目标之中,而且建立了一套由政府、学校和民间社会共同参与,既多元合作又协调统一的宪法和基本法宣传教育机制。⑮由此可见,在“两制”台湾方案设计的文化教育维度,有必要在学校教育的各个阶段普及中国历史与文化知识,增强台湾青少年的民族与文化认同;有必要在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推广“一国两制”的基本知识,增进台湾全社会的国家与政治认同。
(二)基层社会治理经验贡献了有益启示
基层社会治理是整个社会治理的核心与关键支撑,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石。如果说港澳治理实践为“两制”台湾方案提供了顶层设计的经验参考,那么基层社会治理则从基层生活视角为方案的设计贡献了如何保持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的有益启示,以确保统一后的台湾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确保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前提下,和平统一后,台湾同胞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等将得到充分尊重,台湾同胞的私人财产、宗教信仰、合法权益将得到充分保障。”在此条件下,实现大陆与台湾两种社会制度的对话与对接至关重要,需要通过制度对接以落实中央政府对台湾地区的管治权。而在这一制度对接的过程中,如何妥善解决因制度差异而可能衍生的各类社会矛盾与问题,考验着“中国之制”的韧性与智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到要“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首要便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新时代“枫桥经验”指的是逐步拓展到各地社会治理领域的一种带有“枫桥经验”创新特质的基层社会治理经验:一是群众路线。“枫桥经验”之所以经久不衰、延续至今,就是它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主体,通过创造各种条件来真正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使群众能够主动参与社会治理、推动社会和谐发展。⑯两岸社会制度对接存在一定的现实障碍与矛盾,这就更加需要倾听与吸纳台湾民众的主张、意见与诉求,发挥基层民众的主体性作用,使他们成为制度对接的参与者、连接者。二是源头治理。“枫桥经验”始终强调要将矛盾纠纷就地解决,“立足于早,立足于小,立足于激化前”,及时发展幷解决矛盾,进而防止矛盾的进一步激化,避免造成巨大的损失,使治理成本最小化。台湾的社会组织不仅数量众多且分布广泛,渗透到台湾基层社会的细枝末节,已成为公共事务治理的一支重要力量。因此,在致力于建设完善群众利益表达、协调与保障长效机制的同时,也可以考虑将台湾社会组织灵活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之中,扮演源头治理的辅助性角色。
四、“两制”台湾方案设计的先行治理实践
当前两岸关系形势持续复杂严峻,“两制”台湾方案的探索与设计需要兼顾三个问题。其一,在台湾当局强烈拒绝的情况下,如何以大陆为主继续推进和落实方案的进程。其二,如何在把握两岸关系主导权和主动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塑造有利于和平统一的时与势。其三,如何综合运用好国家硬实力与软实力,在维护统一的同时积极落实统一。“摸着石头过河”是中国共产党在不确定性环境中进行审慎、渐进、探索式改革与实践的指导思想。十八大以来,中央政府也将此指导思想贯彻于推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与促进国家和平统一的实践过程之中,具体体现为提出两岸融合发展的主张、推动涉台公共政策的建设等内容。
(一)以两岸融合发展理念引领涉台治理创新
两岸融合发展是新时代两岸关系的新政治话语,蕴含着大陆方面在国家统一领域中的认知体系和治理体系的创新。⑰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角度来看,两岸融合发展表现为是一类集系统治理、协同治理和整体治理三位一体的创新治理模式。两岸融合发展不再限于对两岸经济合作的单向度追求,而是涵盖了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等诸多民生事务,有利于深化对不同公共发展领域的联动透视。从协同性来看,两岸融合发展的各领域虽然在宏观上有先后顺序,但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又可以根据实际进展的需要相互促进,交替发展。既有研究也表明,“好评”与“好感”幷不是简单的一体两面的关系,多认知与高评价幷不必然地引发好感,增加好感度的关键在于对彼此“相似度”的判断⑱。因此,除了在两岸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展示大陆的经济实力之外,也需要在其他公共事务领域以融合发展的方式培育两岸的“相似性”,以切实提升台湾民众对大陆的好评度与好感度。
从整体性角度出发,两岸融合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中央政府在提供必要的公共物品的同时,地方政府也大有可为,构建对台地方交流的一般性机制。在两岸高层交往不畅的情况下,地方交流的重要性更为凸显,需要藉助“主体下行”反推“共识上行”,⑲地方层级的交流往来为融合发展提供了新的支点。十八大以来,以局部地区试验为样本,将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顶层设计幷在全国加以推广,已成为国家和地方治理领域重要的创新之举。福建亦可发挥独特优势,勇于先行先试、实践创新,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为“两制”台湾方案的探索提供区域融合的内在动力。在这一点上,厦门进行了部分试点实践。在制度建设与参与方面,海沧区2020年公开选任了110名人民陪审员,其中有台胞20名,依法同等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幷率先在2012年6月成立了全国首个涉台法院,集中处理全市范围内的涉台刑事、行政及民商案件。
(二)以涉台公共政策体系奠定对台治理框架
涉台公共政策体系是指“在两岸尚未完全统一的特殊情况下,由大陆公权力部门单边主导推进,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等领域为台湾居民提供与大陆居民同等待遇,使其有效融入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逐步落实国家完全统一的政策体系”。⑳近年来,大陆方面推行了一系列旨在深化两岸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内容涉及市场准入、研发鼓励、投资引导、特别支持等多个方面。在生活层面,推出电子台胞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内地参保等办法,保障台湾同胞在内地享受同等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在教育层面,制定《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规范内地高校对港澳台学生的招生、教学、生活管理和服务。在法律层面,制定《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大陆方面正在逐步形成以“单边推动、单向融合”为特点的涉台公共政策体系,同时也是在为“两制”台湾方案的设计与规划做好制度储备工作。
“两制”台湾方案的探索是一项带有基础性、全局性、长期性的系统工程,需要以循序渐进的方式推动涉台治理的深化,幷在这一过程中逐步明晰各项对台制度安排,引导台湾顺利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因此,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基于“久久为功”的理念指引,应当在扩充台湾同胞参与、反馈渠道的条件下,积极推动涉台公共政策体系的决策与执行不断走向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与制度化。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才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最终落脚点。相信随着两岸融合发展程度的不断深化、涉台公共政策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两制”台湾方案势必将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提升进程中得到具体落实。
注释:
①余克礼:《“一国两制”是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最佳模式》,《台湾研究》,1998年第3期。
②王鹤亭:《再论“一国两制”是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最佳模式》,《台湾研究集刊》,2011年第6期。
③孙代尧:《构建“一国两制”的“台湾模式”》,《国际政治研究》,2012年第2期。
④路阳、庄虔友、王鸿志:《坦桑联合过程和经验及其对两岸统一的启示——兼论建构“一国两制”的“台湾模式”》,《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11年第2期。
⑤刘焕明、张彬:《基于国家结构形式理论的“台湾模式”》,《理论探讨》,2014年第2期。
⑥牛长振、李芳芳:《德国统一对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启示》,《国际展望》,2011年第3期。
⑦黄继朝、靳环宇:《当前大陆学界“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相关研究述评》,《台湾研究》,2021年第4期。
⑧张建:《“一国两制”与中国现代国家历史进程——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践“一国两制”为视角》,《港澳研究》,2019年第1期。
⑨刘建军:《国家治理的中国方案》,载郭苏建等着:《转型中国的治理研究》,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5页。
⑩郭小聪:《财政改革:国家治理转型的重点》,《人民论坛》,2010年第5期。
⑪俞可平:《增量民主与善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46-147页。
⑫邓大才:《走向善治之路:自治、法治与德治的选择与组合——以乡村治理体系为研究对象》,《社会科学研究》,2018年第4期。
⑬张万明:《涉台法律问题总论》(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70页。
⑭王贞威:《中国国家治理体系为两岸统一奠定坚实制度基础》,《两岸关系》,2020年第6期。
⑮江华:《加强宪法和基本法宣传教育 保障爱国爱澳传统薪火相传》,《港澳研究》,2018年第2期。
⑯杨平、王馨曼:《新时代“枫桥经验”向社会治理效能的转化》,《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期。
⑰刘国深、芮鹏:《两岸融合发展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台湾研究集刊》,2019年第4期。
⑱王瀚、张遂新、陈超:《“好评”会带来“好感”吗?——基于台湾青年的实证研究》,《台湾研究集刊》,2018年第4期。
⑲张遂新、陈超、蔡一村:《“主体下行”——中国大陆对台地方交流模式初探》,《台湾研究集刊》,2017年第6期。
⑳刘国深、郭伟展:《试论国家治理视角下的涉台公共政策体系构建》,《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
(全文刊载于《中国评论》月刊2024年10月号,总第322期,P45-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