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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司法人工智能应用的现实样态与前景导向
http://www.CRNTT.com   2024-12-13 13:22:23


 
  二、司法人工智能应用推动两岸法治融合的潜能分析

  两岸法治深度融合的关键在于民众的可接受性,而民众可接受性的关键在于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尽管两岸司法人工智能所采模式与具体实践不同,但两岸使用司法人工智能所发挥的作用,或者说所欲达到的目的具有一致性。提升司法效率自然无须赘言,关键还在于其能够增强司法裁判统一性,优化司法裁判公正性以实现数字正义。上述目的基于司法人工智能的功能及特性所确定,如若实现,可提高民众对司法的可接受性,使司法更具权威性。⑬因此,司法人工智能这类机器若能被妥善应用,则具有弥合两岸之间规范与制度差异、推动两岸司法文化进一步交融、加快法治融合进程的潜能。就当下来看,司法人工智能的应用可以辅助两岸民众更好地处理频密联系之间产生的法律问题,建构如两岸法律辅助机器人等司法人工智能,帮助两岸民众更精确地查明相关法律规范,幷给出法律建议。对于两岸司法人员,也能更加清楚地瞭解对方当前实行的制度措施,互相吸收有益部分,更合理地平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使两岸司法活动更融洽。更需要关注的是,由于两岸当下对司法文化理解不同,以及司法惯性不同,可能造成各类问题,但从长远来看,祖国终将统一,而司法人工智能具有助力化解统一后此类复杂问题的潜能。

  1.采用司法人工智能提升司法裁判的统一性

  两岸法治融合必然要求弥合当前两岸司法文化理解与司法裁判思维惯性之间客观存在的差异,妥当运用幷发展司法人工智能可以提升司法裁判统一性,发挥推动法治融合进程之潜能。司法裁判具有统一性需具备两个基本前提,分别是事实认定的统一性和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以使寻找法律规范这一大前提和确定事实依据这一小前提的过程相一致,完成涵摄过程进而得出统一的司法裁判结论。

  司法人工智能由于其机器属性,可以建构起一套内生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统一系统,最大程度上化解因法官主观差异造成的司法不一致。尽管这一系统同时辅佐不同法官进行裁判,但因为其所能容纳的案例样本足够庞大,幷可经过最高司法机关结合地区特点进行统一设置部署,故其参考指引作用无疑更强。若未来强人工智能诞生,则奇点问题,或者说法官机器人是否具备主体性将被重新思考,⑭如果认可其主体性地位,则法院所有案件都可能由一台人工智能机器法官裁判,自然能够实现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当然,还存在一个前提问题,即当前两岸地区法律规范本身存在差异,因此在适用时自然有差别。这一问题需要通过长期努力予以解决,但未来两岸统一后,通过建构司法人工智能系统的方式,至少可以优先推动事实认定的统一性,随着法律规范逐渐融合,再升级系统提升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2.藉助司法人工智能增强司法裁判的公正性

  司法人工智能运用人工智能领域最新技术成果,目前仍处于高速发展期,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的准确率越来越高,随着司法人工智能应用逐步走向成熟,能够发挥更强有力的辅助裁判作用。司法人工智能通过使司法过程场景化、司法规则代码化、司法决策建模化、司法服务管理智慧化,重塑了司法裁判过程,产生技术赋能效果,以智能化方式保障正义的实现。⑮

  尽管两岸当下司法活动存在差异,但是两岸民众对公平正义的认识有着人类共同的自觉,一份充分合法且正当的公正裁判无疑将提升其对法治融合的可接受性。另外,结合司法人工智能所具备的便民属性,只要推动得当,在有利于民众参与司法的同时,也会促使民众更加信任司法。如果能够完善对司法人工智能应用的程序监督机制,进一步确立技术性正当程序,使司法人工智能更加不偏不倚,幷由司法人员在最终裁判时进行价值平衡,则可以发挥其增强司法公正性的作用,使两岸民众更易接受司法人工智能系统,幷且对愈发智慧公平的司法人工智能系统更加信任。

  三、司法人工智能应用推动两岸法治融合的方案构想

  司法人工智能具有推动两岸法治融合的潜能,如何能够充分激发此潜能是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幷且,两岸还需共同面对司法人工智能带来的风险挑战。在当下,以及未来祖国统一后,司法人工智能所能发挥的实际效果不同,需要的制度配套也不同。因此需注意在发展司法人工智能的同时,注入推动两岸法治融合的理念,幷且逐步实践。具体可针对两方面提出相应方案,其一是保障技术发展得到足够空间,其二是在同时涉及两岸民众利益的司法活动场景中,分阶段建构与技术发展更协调、更完善的法律程序用以约束权力,保障权利。通过上述举措,能够助力司法裁判正义,使两岸民众在司法活动中达成更多共识,促进心灵契合。

  1.确立司法人工智能发展的包容性规制理念

  司法人工智能为何长期面临质疑?关键在于对技术的不信任,故主张应建构藩篱以阻遏滥用技术造成的风险。但是一旦规制过于严厉,则将压制技术的发展空间,致使技术处于落后状态,反使技术迟迟不能发挥应有作用。因此需要维持技术发展与技术管治之间的动态平衡,在实现技术赋能的同时保障公平正义之价值。

  包容性规制理念⑯的提出为实现这一平衡提供了宏观指引。包容性规制理念主张兼顾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充分认识技术赋能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同时要求通过技术赋予权利,建构技术性正当程序,将“以人为本”作为基本准则。目前,大陆的探索广泛而相对激进,台湾地区则谨慎而相对保守,应从其间吸收经验,采取更加适中均衡的实践方略。具体而言,当下在司法人工智能主体地位上仍应坚持“人主机辅”的状态,这是最为根本的要求,以防止人的异化和实质正义受损。同时应当考虑加强对司法人工智能应用场景设置的技术论证与伦理论证,根据干预基本权利程度的不同,分层次设置不同的论证标准。对于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工智能应用需更为审慎,但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可以更加积极地推行司法人工智能,如此能够较好地发展技术,同时又不至于失控。再进一步,应明确数据开放渠道与范围,增强人工智能运行透明性,以减缓算法黑箱与算法歧视带来的问题,使之更易受到监督。

  2.搭建司法人工智能融合的专门性制度架构

  在包容性规制理念的指引下,可分阶段具体建构更为完善的法律程序,切合同时涉及两岸民众相关利益之司法活动场景的实际需求,促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相结合,尽力兼顾发展与安全。因此,需结合当下情况与长远情况,逐步搭建融合桥梁,由初步融合稳健过渡到全面融合,通过更强的数字正义促使两岸人心契合,逐步接受更先进的司法文化和更实质的公平正义。

  其一,就当前状态而言,可先协商建立两岸法律服务智能协同系统,用以处理同时涉及两岸民众相关利益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两岸法律查明功能、两岸法律智能送达功能、两岸法律智能问答功能等初级司法人工智能服务系统,幷就此建构相应的制度合作框架,促使两岸能够有机会进一步建立起法治联系。

  其二,可建立专门的司法人工智能科技准入审核机制。若两岸能够搭建起初步合作框架,则可共同协商设立准入审核机制,通过设立司法人工智能技术能力审查委员会、司法人工智能伦理审查委员会,评判司法人工智能可以进入哪些场景中予以适用。在具体操作上,可先将两岸共同准许幷应用的司法人工智能科技,运用于同时涉及两岸民众相关利益的司法场景中。伴随统一进程的推行,则可容许更多司法人工智能系统处理此类场景。

  其三,从长期来看,祖国终将统一,可以建立两岸法治融合司法人工智能辅助工作系统,辅助两岸专家协商两岸法律制度整体融合发展的相应工作。通过吸收港澳回归进程中处理法律事务的相应经验,逐步完善两岸法治融合方案,直至从根本上弥合其间的不利差异,结合地区发展实际,推动两岸法治融合进程。

  结语

  无论是当下,还是台湾回归祖国怀抱之后,只要司法人工智能应用得当,就能更好地实现司法公平正义,增强民众可接受性,发挥其推动海峡两岸法治融合的潜能,促进两岸在法治文化上进一步心灵契合。当前在发展司法人工智能的过程中,应当以法治融合作为导向,擘画相应图景,通过加强沟通联络,逐步推动司法人工智能进入两岸法治场景之中。其后,伴随统一进程的加快,深化司法人工智能的应用,最终由司法人工智能辅助两岸法治统一活动,将更具可行性且更加稳妥。相信两岸民众,终会共同受益于司法人工智能带来的法治革新,达致人心相融境界,共襄中华民族复兴伟业。

  注释:

  ①熊秋红:《人工智能在刑事证明中的应用》,载《当代法学》2020年第3期,第80-81页。

  ②高敏:《聚焦创造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奋力推进新时代法院现代化建设》,载《浙江法制报》2022年5月30日第4版。

  ③萧奕弘:《人工智慧之新发展与在司法实务上之应用》,载《检察新论》总第25期,第16页。

  ④王纪轩:《人工智慧于司法实务的应用》,载《月旦法学杂志》总第293期,第103页。

  ⑤黄诗淳:《AI可解释性的法学意义及其实践》,载《台湾大学法学论丛》第52卷,第962-963页。

  ⑥陈弘儒:《法律人工智慧的法哲学反省:判断权限、执法机制与法治理念》,载《欧美研究》第52卷第2期,第224-236页。

  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载《人民法院报》2022年12月10日第4版。

  ⑧ Rachel E. Stern, Benjamin L. Liebman, Margaret Roberts & Alice Z. Wang, Automating Fairnes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 the Chinese Court, 59 Columbia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 515 (2021).

  ⑨陈苏、田禾主编:《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No.4(2020)》,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36-40页。

  ⑩同④,第102页。

  ⑪苏永钦:《司法的民意调查》,载《法令周刊》第67卷第4期,第1-8页。

  ⑫王士帆:《科技侦查立法蓝图》,载《裁判时报》总第104期,第93页。

  ⑬易延友:《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以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为中心》,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第100页。

  ⑭赵汀阳:《人工智能提出了什么哲学问题?》,载《文化纵横》2020年第1期,第45页。

  ⑮马长山:《司法人工智能的重塑效应及其限度》,载《法学研究》2020年第4期,第26-32页。

  ⑯李训虎:《刑事司法人工智能的包容性规制》,载《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2期,第42-62页。

  (全文刊载于《中国评论》月刊2024年10月号,总第322期,P3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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