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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统一是两岸关系最高宪制原则
http://www.CRNTT.com   2020-06-29 00:08:56


 
  三、PlanB:两岸完全统一的非和平路径

  这里涉及和平与统一的辩证法。无论是从历史还是法理来看,中央从未承诺放弃使用武力,也从未以维持现状的和平作为两岸关系最高价值。这里的和平价值应当区分为两种状态,并在比较中凸显其精准意义:一种是两岸分治条件下维持现状的和平,这种性质的和平只能是中国大一统历史与国家统一宪制秩序的例外状态,是有待批判、改变和终结的状态,即便维持现状式的和平有保留价值,其正当性也不在于现状本身,而在于维持现状可以为完全统一积累改变的条件;另一种是两岸完全统一后的、与民族复兴相关的永久和平,这就不是简单的维持现状的和平,而是为两岸中国人带来永久性安全和发展利益的、更深层次与更高品质的和平。就完全统一的最高宪制原则而言,维持现状的和平只是具有相对的历史价值,是为和平统一及“一国两制”的历史实现提供较为宽松的时空条件,以搁置争议、凝聚共识及协商行动填平历史沟壑,缔造完全统一的政治共同体基础。

  但维持现状的和平也可能被在两种意义上滥用:其一是主动一方的无限期甚至无条件绥靖主义,以和平为假想的最高价值,追求虚幻的浪漫派政治理想或政策私利,战略性延误国家完全统一的机会窗口,有可能造成最终的政治悲剧;其二是相对被动一方的长期割据主义甚至分离主义,国民党一定程度上利用这种和平追求长期割据,而民进党则藉助本土民粹和国际干预追求终极分离。在政治逻辑上,绥靖主义与割据主义可以达成政治合意与利益合谋,从而以官僚利益集团的实践行动违背国家完全统一的初心与规范。而分离主义至少在逻辑上难以直接与绥靖主义和割据主义融为一体,但也难以排除在台湾岛内民粹与国际冷战体系下出现某种程度的交融与合作。从《反分裂国家法》的初心及规范来看,国家完全统一是凌驾性的宪制目标,具有政治共同体主权完整的本体性价值,而和平与非和平方式只具有手段性和工具性价值。事实上,维持现状的和平以及在此条件下以和平方式完成两岸完全统一,是台湾问题解决的捷径和理想路径,但惟其如此,也可能是风险与阻力最大的路径。

  更进一步,以和平手段变相约束和阻止国家完全统一,并不是《反分裂国家法》的自我设限,恰恰是来自外部干预势力的美国《台湾关系法》中的禁令条款。美国实质上并不承担支持中国统一的任何义务,相反却对台湾的长期割据甚至台独前途持开放性立场,以“民主”价值予以正当化。对美国而言,中国的国家分裂是可以接受的甚至是值得追求的,但台湾民主在中国的“一国两制”或其他制度模式下的改良与新生,是难以接受的,构成其民主全球化与民主卫士角色在道德上的一场灾难。而且,美国所奉行的“一个中国”政策先天不足,后天更是日益滑向中美之间的“一中各表”从而掏空“一个中国”政策的国际法准确内涵与规范约束力。“一中各表”在其恰当理解及仅限于两岸之间的内部化政治意义上具有合意性及实用主义的协商民主价值,但不适用于国际法上的任何场合。美国及台湾当局对“一中各表”的国际空间使用甚至台湾当局以“台湾”名号有意覆盖“一个中国”的正名化实践,均不符合“一个中国”的规范内涵及国际法意义。这也是台湾难以加入主权国家组成之国际组织如WHO等的正当制度性限制。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既然维持现状的和平只具有相对性价值,而且可能会被割据或分离势力滥用,故这种性质的和平就必须是有具体时间和条件限度的。两岸关系更值得追求的和平只能说是上述的第二种和平,即完全统一条件下的永久和平,这也是最符合台湾居民长期利益的稳态和平。但为了实现这一更高品质和更长远的和平,就必须使用最低限度的非和平手段。如果非和平手段能够理性且合比例地支持完全统一的目标,对台独势力之外的台湾普通民众而言,反而是永久安全与发展利益的最大福音。因为非和平手段从来不是针对台湾普通民众的,而恰恰是保护他们的,使他们得以解脱数百年殖民交替与治理不良的历史循环,融入中华民族有史以来最为巩固和最具文明发展前景的共同体秩序之中,以台湾的特色和优势为民族复兴及人类命运共同体事业做出独特的文明性贡献。台湾本具有现代化的价值、制度与技术优势及中国文化的人文优势,但是在台独势力与国际干预势力的战略和政治捆绑下陷入民主民粹化、国际孤立化以及文化无根化的结构性困境。非和平方式的完全统一就是为了打破台湾所处的两岸关系与国际关系的纯粹消耗性的困局,保障台湾与台湾人在中华民族21世纪的复兴进程及再全球化进程中不掉队,不落伍,不成为任何形式的冷战或非冷战的地缘政治博弈的棋子和弃子。

  《反分裂国家法》在其第8条和第9条设定了“非和平方式”完成统一的启动条件与保护性条款。启动条件包括三种情形:其一,两岸分裂事实的发生;其二,两岸分裂的重大事变;其三,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前两种情形主要指向岛内或国际干预势力的激进政治分裂行为,无论是诉诸岛内法规程序的修宪、释宪或公投,还是来自外部干预势力任何形式的殖民性接管或非法的国际法操作。第三种情形主要指向大陆自主性的时机判断和行动,是台湾当局对两岸完全统一持续排斥、久拖不谈的条件下,大陆作为宪法和国际法上代表中国主权的唯一合法主体,依据宪法与反分裂国家法主动启动完全统一的非和平方式。

  非和平方式是两岸完全统一的“PlanB”,只有两岸在“九二共识”基础上存在进一步推进和平统一与“一国两制”的政治合意及协商共识,才能完全避免对这一选项的实际选择。《反分裂国家法》第7条规定了和平统一的操作原则与协商事项,但从2005年以来的两岸关系实践来看,两岸和平协议与统一协议始终遥遥无期,外部干预势力和民进党构成阻止统一的政治联盟,而国民党执政当局优柔寡断,割据自肥心态严重,在国际政治中软弱受限,一步一步流失了和平统一的机会窗口。两岸已有协议以经济民生事项为主,政治协商裹足不前。2014年太阳花学运及2016年民进党全面执政和“准永续执政”,基本关闭了两岸和平统一的大门,中美新冷战的体系性对抗长期化,“一国两制”的岛内影响力更是遭遇香港反修例运动的抽空损害。

  四、完全统一作为最高宪制原则

  这对我们今天思考和推进两岸完全统一进程、完成民族复兴“最后一公里”的历史冲刺,是重大的考验与挑战。我们必须适当搁置对维持现状和平的迷信和迷恋,对和平统一的可行性作出负责任的理性判断,并据此决定我们在《反分裂国家法》框架下的决策和行动。作为一部优先追求和平统一的国家立法,这部法律显然难以完全预料到两岸关系及国际关系后续的结构性演变和严厉的挑战,但这部法律根植于中国大一统的文明宪制智慧以及中国宪法的具体统一宪制规范之中,在基本法理逻辑与制度轨道上给出了“和平统一”与“非和平统一”的原则框架。即便政治时势逼迫我们现实且理性地选择“PlanB”,我们也可从这部法律中获得直接的规范依据。因此最关键的并不是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而是我们关于国家完全统一的主权决断意志与执行能力的问题。

  当然,如果“PlanB”的思考和行动是严肃且负责任的,这部法律的相关条款显然太过原则化,需要以修改或解释的方式予以细则化和可操作化,尤其是需要更为清晰地规定“非和平统一”条件下是否还存在“一国两制”的某种低配版本,台湾居民的自由与财产如何保护,台湾的台独势力如何审判定罪,台湾的社会制度和文化系统如何进行“去台独化”的转型正义,以及台湾已有的民主法治权利和相应的制度遗产如何区分对待和继续保留;进一步的,台湾的国际地位及长期发展利益如何体现和促进等等。指导原则上,未来台湾地区宪制框架在主权秩序上应当更为严谨(相比港澳),但在国际空间上可以更为灵活,在居民赋权及参与国际事务的权利上可以有创造性的设计和配置。

  这是大陆“主场统一”启动必须向内地居民、台湾及世界解释清楚并严格执行的基本问题清单。为了取信于台湾民众及国际社会,这些“PlanB”项下的主要事项与制度安排,适宜以法律形式予以框架性确定和固化,尽管具体细节上可以权衡及留白。中国依法维护自身主权与领土完整的非和平执法行动,无论是在宪法还是国际法层面均属正义行为。只要我们原则立场坚定,规则与程序明确,具体行动合乎国家完全统一与台湾居民权益保护的比例性要求,且给完全统一之后的台湾永久和平与发展提供更为开阔的内外空间与增值性权利,这样的统一模式就不仅不是地缘政治与民主人权的灾难事件,反而是重塑地缘安全秩序、保障台湾民主人权的典范行为,是对中国参与和塑造21世纪内外治理秩序,为国家、区域和全球更公正、合理与持久的和平发展提供制度性保障的价值检验与能力认证。

  在此意义上,两岸的完全统一并不排斥甚至日益依赖“非和平方式”,这就意味着我们对台工作的战略判断、制度调整、技术储备与国际公关等方面必须提出更高要求,也需要更加从容灵活地对两岸人民进行积极说理和动员,创造最有利于“最小代价”完成两岸统一及“最有创造性”开展统一后转型正义与精细治理的制度、政策与管治人才基础。如果不可避免的短暂阵痛是分娩新生的必经环节的话,国家完全统一的有机生命原理与母性孕育新生命的自然原理异曲同工。当大陆政府负起真正的国家完全统一实践责任,当两岸人民日益想通了“维持现状的和平”不是真正的稳定性和平,从而凝聚共识追求完全统一下的永久和平,两岸复归统一与民族复兴的历史神圣事业就必然显露曙光,水到渠成。而所谓的“非和平方式”是促进这一理性与光明前景的必要且合比例的制度手段,也是具有正当合法性的国家理性。

  (全文刊载于《中国评论》月刊2020年6月号,总第27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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