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规划中提出,改善消费环境,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苏号朋看来,不公平的算法对消费者所造成的侵害,体现在三方面——公平交易权的侵害、选择权的侵害和知情权的侵害。
他认为,在特定领域,如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二选一”问题、大数据杀熟问题上,可以通过加强对个案的监管,引导更多企业在算法领域提高消费者保护水平。
此外,算法在某种程度上看也是商家垄断的一种权利,可以考虑设置权限,从技术上让消费者有权关闭算法,并且将这样一种权利在法律中作出规定,从技术角度实现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平衡。
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程啸看来,维护消费者权益,很多问题可以通过技术解决。如针对有市场垄断行为的企业,进行反制措施的算法研究,“用算法针对算法,算法之间就会产生相互的竞争关系,从而重塑市场竞争机制”。
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算法,他还建议,要采取事先预防措施。针对大数据杀熟、价格歧视类的问题,监管部门可以要求平台标识出对用户所显示的定价,是否为针对消费者个人推送的个性化定价。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中心主任吕来明指出,提高监管技术水平已经迫在眉睫。但对于算法的规制,是事前监管还是事中、事后监管,要不要进行伦理审查,目前社会上还存在分歧。
在他看来,首先应确立一个原则,在事前规范上或者事中规范上,对于算法的目标进行规制,同时要进行伦理审查。但也要对不同的算法,进行分层监管,从而确定不同的监管等级和尺度。
中消协指出,如果任由不公平的算法应用无序发展,一方面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公平有序竞争,不利于经济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也会使消费者面临数据算法压榨,成为技术欺凌的对象,甚至被算法扭曲价值取向和道德观念,沦为平台经营者的掌中“玩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