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 
论两岸关系研究中“主权—治权”分析框架的缺陷及替代方案(下)
http://www.CRNTT.com   2014-08-22 10:50:49


表3:两岸主权之“法理拥有”与“事实行使”之比较表
 
  (二)“三分法”分析框架的意义与优长

  1、相较于“二分法”分析框架的意义

  与“二分法”分析框架相比较,“三分法”分析框架具有以下积极意义:

  第一,该分析框架在逻辑结构上更加严谨与科学。“三分法”分析框架将主权区分为主权所有权和主权行使权,将治权区分为最高治权和一般治权,并认为主权行使权与最高治权在内容上具有重迭性,是主权和治权的“相交地带”或共同部分。“三分法”分析框架是在主权和治权相交关系的基础上分析问题,既能反映主权与治权概念的区别,也能反映主权与治权的联系。由于该分析框架在逻辑结构上更为科学和严谨,故在实践中有助于防范“二分法”对“主权权力(即最高治权)”的忽视或掩盖,有助于防范“治权”名义下的“主权”图谋,有助于正视和把握中国(两岸)主权的局部性分裂。

  第二,该分析框架对两岸政治关系的研究更加具体和深入。“三分法”分析框架并非对“二分法”分析框架的全盘否定,而是对“二分法”分析框架的校正和细化。所谓校正是指将相斥关系修正为相交关系;所谓细化是指通过剖析主权和治权的内部构成来进行更加微观、更加具体的研究。与“二分法”分析框架不同,“三分法”分析框架对于主权、主权权力、最高统治权和一般治权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探讨,尤其该分析框架下的“一般治权”,其作为与“最高治权”相对称的概念,其涵义具体明确,有较强的现实应用性。

  第三,该分析框架对两岸分裂现状的解释更具说服力。由“主权所有权”、“主权行使权”和“一般治权”三个核心概念组成的“三分法”,分际清晰,涵义明确,能更为细致地描述两岸分裂的现状。中国领土主权是统一的,同时统一之中又存在分裂,即主权所有权统一之下的主权行使权分裂。坚持中国的领土主权所有权的统一性,是“一中”原则的体现和要求;承认中国的领土主权行使权存在分裂,既符合两岸分裂分治的现实,也为两岸统一奠定合法性和正当性基础。“三分法”分析框架不仅能指出主权存在分裂,而且还能准确描述主权的哪一具体组成部分出现了分裂,哪一具体组成部分仍没有出现分裂,如此一来,既可对两岸的分裂现状进行合理解释,又可防止将主权局部性分裂作扩大解释。

  2、相较于“主权—主权权力”分析框架的意义

  第一,该分析框架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尽管主权行使权与主权权力⑥(即最高治权)在国内场域的意涵是相同的,但主权行使权在内容上并不等同于主权权力或最高治权。通常而言,主权权力或最高治权仅适用于分析国内场域的关系,但一旦逾越国内场域,主权权力或最高治权便不适用,因为国际社会成员单位在法律人格上一律平等,无所谓何者最高;较之于主权权力或最高治权,主权行使权则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其不仅适用于分析国内场域的关系,而且适用于分析国际场域的关系。这是因为主权行使权不仅包含主权权力的涵义,且包含主权权利的涵义,用公式表示为:主权行使权=主权权力+主权权利。当主权行使权表示一种支配力量时,它就表现为人们通常所说的“主权权力”;当主权行使权表示一种法律资格时,它便表现为人们通常所说的“主权权利”。⑦这正是笔者在此主张适用“主权行使权”,而不用“主权权力”概念的缘由。

  第二,该分析框架有助于更好地防范“一个中国”虚体化。“主权—主权权力”分析框架将主权与主权权力对应起来使用,实际上是将主权权力视为主权之外的“存在物”,这样将导致主权“空心化”;然而,“主权所有权—主权行使权—一般治权”分析框架则不同,其将主权权力(和主权权利一起)视为主权的内在构成部分;并认为主权所有权不等同于主权,主权行使权不等同于主权权力。由于该分析框架下的主权所有权并非抽象意义上的权力,而是具有实在意义的权力,所以其与主权行使权对应起来使用,不必担心被主权行使权架空,有助于更好地防范“一个中国”虚体化。

  防范替代性分析框架被扭曲利用的进一步阐释

  分析至此,想必会有大陆学者质疑:承认台湾当局实际行使的权力为主权行使权,这不就意味着承认台湾拥有主权吗?“三分法”分析框架倾向于承认中国的对内主权行使权在两岸之间存在事实上分裂,这是否会被有些人用来作为“一国两府”的佐证?笔者认为,这种担心可以理解,但没有必要。因为笔者在建构替代性分析框架过程中始终隐含着对这一问题的防范。为了消除人们的顾虑,也为了更好地防范或避免该替代性分析框架被别有用心地异化解读,笔者在此将该替代性分析框架所涉及的概念及其意涵,再作如下阐释:

  (一)承认“事实行使”≠承认“法理拥有”

  根据主权所有权与主权行使权之间的关系,主权所有权是主权行使权的基础,承认台湾当局目前正在实际行使的权力之性质是主权行使权范畴的权力,并非意味着承认台湾当局在法理上拥有主权行使权,更不意味着台湾拥有主权或是一个主权国家。欲准确地理解这一表述,必须注意区分“事实行使”与“法理拥有”的不同。事实表明,两岸分裂在法理状态和事实状态上并非一致。

  参见表3。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 


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网移动版 】 【打 印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社微信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