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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9-1:两岸各政治力量关于1949年继承问题的论述比较表 |
另两种说辞:“政府继承未发生论”与“国家继承论”
在政府继承问题上,除了上述“(完全)政府继承论”与“不完全政府继承论”两种对立的说辞之外,还有以下两种:
1、“政府继承未发生论”
这主要是两蒋时期的观点,目前马英九当局关于“一国两区”的论述也带有该说辞的痕迹。其主要观点是:两蒋时期的国民党政权基于维护“中华民国”法统地位的考量,坚持“一国(中华民国)一府”,从根本上不承认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的合法性,认为大陆政权是“中华民国”内部出现的叛乱团体,“中华民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其领土主权范围包括外蒙古、大陆地区和台澎金马地区;尽管“中华民国政府”暂时退据台湾,但要光复大陆,实现国家统一。两蒋时期的国民党政权在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合法性的情况下,必然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华民国”的(任何)政府继承,这种观点即为“政府继承未发生论”。马英九上台主政后,重返“一中”轨道,在法理上坚持“互不承认主权”,并提出“一国两区”论述。倘若仅从法理层面来分析,马英九在1949年的政府继承问题上的态度亦属于“政府继承未发生论”;而从事实层面上看,马英九当局的实际行动却并非完全如此,其在很多场合的表述都隐含着承认大陆政权合法性的意蕴,故在事实上应属于“不完全政府继承论”。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虽然马英九时期和两蒋时期均秉持“政府继承未发生论”,但二者有所不同,前者仅在法理论述上坚持“政府继承未发生论”,而在实际行动上却坚持“不完全政府继承论”;后者不论在法理论述抑或实际行动上均坚持“政府继承未发生论”。
2、“国家继承论”
此为“台独”论述,⑩其主要观点是:1949年后,虽然“中华民国”退出了中国大陆,但它在国际社会直到1971年才退出联合国,迄今仍在台澎金马地区及周围海域实施有效管辖。“中华民国”的版图虽然大大缩减,但它并未被消灭。其所谓的论证“理据”是,中华民国自1912年以来就是一个主权独立国家,1945年外蒙古从中华民国中分离出去成立了蒙古人民共和国;1949年中共通过暴力革命又从中华民国中分离出去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至此,“中华民国”的领土主权范围仅缩限于台澎金马。尽管因两次国家继承致使“中华民国”的领土范围大为缩限,但其依然是一个“主权独立国家”。上述论述的错误之处在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非是从中国分离出了一个新国家,而是一个国家在内部因革命或战争而导致的政府更迭,其引发的是政府继承,而非国家继承,这与1945年外蒙古分离而引发的继承问题有所不同(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所谓外蒙古“独立”,其实是属于国际法上的“分离”,其引发的是国际法上的国家继承问题)。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华民国”的继承中,尽管双方名称均带有“国”之字样,但在此语境下,“国”的实质含义是政府,而非真正意义(或现代民族国家意义)上的“国”。从国际法上看,中国依然只有一个,它所发生的变化只是中国内部中央政权的更迭,并没有从中国分离出一个新的国家。这种继承不属于“国家继承”,因为国际法上的“国家继承”情况,除了通常由领土变更事实而引发之外,“国家继承”关系的参加者是两个以上不同的国际法主体,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华民国的继承,并没有引起“领土变更的事实”(这点也可从双方有关的法律文件都承认“一个中国”并坚持领土不得变更获得证明),也没有引起国际法主体的变化。
现实中,无论是中华民国继承大清,抑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中华民国,虽几经递嬗,但仍是同一个国际法主体。这正如世界近代史上的法国,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不断变化,先后经历了君主立宪制、帝制和共和制的多次更替,直到1875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才得以诞生;二次大战后,法国又相继建立了第四共和国和第五共和国。这期间,不论其名称如何变化,世界上的法国只有一个。⑪对于此类现象,奥地利国际法学家菲德罗斯指出:“一个国家不因革命而消灭,也不因政变而消灭。这个原则不仅为国际法学说所一致同意,而且也是国际惯例所一致同意的。”⑫因此,国民党政府被新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取代,以及“中华民国”改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事实,并不影响中国国际法主体资格的继续。“国家的同一名称并不是国家人格的同一性所必须的,一国可以改变其名称而不丧失其同一性”。⑬通过政府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了中华民国的一切合法的国际权利。⑭
另外,两岸双方的声明和立场也表明,1949年中国内部的继承并非国家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自1949年10月成立以来,从未主张自己是新独立国家,而是坚持声称自己是中国的代表政府,在联合国席位问题上亦一贯坚持:“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1949年中国人民推翻国民党政权,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新的中国政府成为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理当享有中国在联合国一切合法权利”。从台湾方面来看,国民党政权败退到台湾后,虽已失去对99%的中国领土的控制,但却未主张自己是“不同于中国的另一国家”,仍坚持自己是中国的正统政府。⑮
可见,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与1945年外蒙古的分离建国是性质不同的两个重大事件,两者所引发继承问题的性质迥然不同。台湾方面故意将二者混同,其目的无非是藉此来论证“中华民国”仍然存在。
梳理与总结
大陆方面自1949年以来,一直坚持“(完全)政府继承论”,旨在坚持“一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府”、为最终统一台湾奠定法理基础。迄今为止,尽管对台政策出现过几次调整和变化,但支撑政策的法理基础始终未变。
然而,台湾方面的情况却比较复杂,其大陆政策及其所依赖的法理基础,前后不断变化。台湾两蒋时期坚持“政府继承未发生论”,旨在坚持“一国(中华民国)一府”、为反攻大陆奠定法理基础。李登辉主政前期(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开始在不同场合承认大陆政权的合法性;同时,台湾蓝营政党及部分人士也开始提出“不完全政府继承论”,旨在为“一国两府”、“一国两治”或“一国两体(即一个中国内部两个对等政治实体”)等两岸政治关系定位提供法理依据。李登辉主政后期和陈水扁时期,抛弃了从政府继承角度来论述两岸关系,转而用国家继承理论来论证“一边一国”、“两岸异国”,以便为其“台独”活动提供法理支撑。马英九时期虽然在法理上坚持“未发生政府继承论”,以便为其“一国(中华民国)一府(中华民国政府)两区(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提供法理支撑;但在事实上却坚持“不完全政府继承论”,强调“两岸对等,互不隶属”,实质上是坚持“一国两府”、“一国两治”或“一国两体”等两岸政治关系定位(备注:尽管马英九当局并未直接使用“一国两府”、“一国两治”等语词,但事实如此),其在这一点上与李登辉主政前期的主张并无本质区别,只是更含蓄一些而已。正因如此,马英九当局的法理论述与实际行动之间一直存在着较大落差。为了明晰起见,现将上述关于两岸继承关系论述的各种观点汇整如下,参见表9-1。
表9-1:两岸各政治力量关于1949年继承问题的论述比较表
(图表来源:作者自制)
从“三C”关系看“中华民国”问题
要真正认清所谓“中华民国”问题,就必须厘清中国(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PRC)和“中华民国(ROC)”三个概念的意义及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由于中国(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PRC)和“中华民国(ROC)”三者的英文名称中均含有大写“C”,为了表达方便起见,此处称三者为“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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