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科技部等22个部门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下称《规则》),修订2019年出台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进一步细化相关程序要求,使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更加有章可循和规范可行。
当前,科技创新日益成为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驱动力,但弄虚作假、剽窃抄袭等科研失信行为,成为阻碍科技创新的“毒瘤”,严重影响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因此,要加大对科研失信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引导科研人员遵守科研规范准则,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
《规则》新增了买卖实验研究数据等7种科研失信行为,幷明确了这些违规行为的具体含义,使调查处理更有针对性和实操性。“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借助于新技术新形式,科研不端和学术失范也出现新形态新苗头,幷日趋有组织化、复杂化和隐秘化,甚至形成了一些难以铲除的“黑产”“灰产”。这就要求学术“打假”与时俱进,针对新型问题采取更有效的技术手段,避免科研不端行为蔓延和扩散。
《规则》坚持宽严相济,明确了从重处理的7种情形和从轻处理的4种情形,教育引导科研人员主动纠错,避免一错再错和铸成大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科研失信行为进行惩罚不是目的,而只是为了起到震慑作用。既要加强对科研人员的监督和问责,也要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应有权利,避免惩戒不当导致负面影响。
不论是否故意,科研失信行为都是学术界不能容忍的行为。对此,各级高等教育与研究机构要加强对科研人员的教育培训,使其知道哪些行为可为、哪些行为不可为,幷肩负起举报举证责任。在坚持“零容忍”和高压惩戒的同时,社会也要引导和鼓励科研人员主动承认和纠正错误,从而避免事态扩大,从早从小解决问题。
当然,查处科研失信行为不能满足于“打地鼠”式的事后追惩,否则可能陷入难以跳脱的恶性循环,科研诚信文化也难以真正建立起来。一些科研失信行为之所以屡屡出现,与一些基础性科研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幷发挥作用有很大关系。比如,涉及人的调查、实验等研究,在很多学科尚未建立科研伦理审查机制,导致一些科研活动前期把关不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