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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诚信治理制度之网必将越来越密
http://www.CRNTT.com   2022-09-20 19:52:25


  一般认为,国内的科研机构中存在三种形式的监督。第一种是政治行为监督,以政治巡视、党纪政务监督为代表。第二种是经济行为监督,以内部审计为代表,针对的是科研经费的使用行为。第三种是学术行为监督,以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治理为代表,针对的是科研活动中的失信行为和违反伦理的行为。

  前两种监督,已有较成熟的纪律条例和法规条文,兼有规模相当的监督队伍。相较于这两种监督,学术监督近5年来尽管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但无论在法规制度的供给上,还是在监督队伍的建设上都处于滞后状态。然而对于科研机构而言,学术诚信问题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诚信不仅是科技创新的基石,还是科学精神的必然要求。在学术诚信上犯了错,对于科研人员而言是致命的,甚至可以认为一旦发生学术失信行为,约等于学术上被判了“极刑”。

  实际上,国内针对科研诚信的治理从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了。最初是一些先行者就“科研工作中的精神文明”进行讨论,呼吁严格遵守科研本身的科学精神。进而在90年代发现“违反科学道德规范的情况比以前更严重”,呼吁把科学道德问题摆在桌面上,以寻求解决方案。这一时期,要求科学家自律幷通过学术界共识予以约束,成为科研诚信治理的直接诉求。

  2007年,中科院关于科学理念的宣言发布,各科研机构纷纷成立科研道德委员会或类似组织参与本单位本部门的科研诚信治理。2017年,国家行政力量介入“107篇论文撤稿事件”,我国的科研诚信治理以浓缩但完整的形式经历了与国际上大体类似但时间跨度较长的发展阶段。自此,政府主导、机构主责、学界共识和学者自律,成为新时期学术监督的主要范式,也为国内科研诚信治理提出了新的规则、路径和协同问题。

  这一问题的本质就是学术调查的制度供给问题。因为应新的监督范式,制度供给要体现国家层面的意志。而在此之前,科研诚信治理的制度散见于各部委自行制定的各种规则中,这些规则既不通用,也不平衡。由于缺少统一规则,导致同样的一则失信案件在不同机构会产生不同的处理结果。于是,“类案”不“同判”成为国内科研诚信治理路径上的顽疾。因此,从2017年起,颁布一则全国通用的学术调查处理规则成为社会各界强烈的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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