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官员岂可“一走了之”
齐俊杰说:“市场想尽一切办法拿到官方的第一手资料本无可厚非,只是手段不能触碰法律的底线,公职人员为谋求私利而泄露国家机密更是应该受到刑事上的处罚。”
宏观经济数据发生疑似泄密的情况已有数年,也早已引起了官方机构的重视。在4月15日国家统计局一季度数据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盛来运强烈谴责了这种现象:“国家统计局严厉谴责任何泄露还在保密期数据的行为,我们相信任何违法的行为都必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此次媒体提及的两个官员目前除了传出已经“离职”外,尚未有正式进入司法程序的消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但该法对如何进行处分,没有更为细致的规定。
媒体评论员盛大林对此表示难以认同,他甚至认为“这似乎是在为‘一走了之’作注脚。”
盛大林认为,根据《保密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发生重大泄密事件的直接责任人要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至于怎么处分或追究刑责,《保密法》确实“没有更为细致的规定”,但《公务员法》、《刑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规定得非常详尽。比如《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而《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一般的行政处分到严厉的刑事处罚,各种情节的泄密行为都能找到相应的处罚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