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一:保护精神障碍者及时治疗,还是防止正常人“被精神病”?
《草案》第一条:为了维护和促进公民精神健康,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规范精神卫生服务,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中南大学湘雅二院精神卫生研究所副所长郝伟:《精神卫生法》是干吗的?防止我们正常人被精神病的?这显然是一个误区,这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草案》的第一条才是《精神卫生法》的主旨和作用,而不仅是防止“把正常人弄成精神病”的这样一个法,如果这样的话,这个法显然就出不来了。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副教授刘瑞爽:这个《草案》确实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做了很全面的列举,这是一个进步。但如何把它变成行动,变成一种规章制度,我认为在细节上做的不够。比如第三章第二十七条列举非自愿住院的标准之一,是“危害社会公共秩序”,什么叫危害公共秩序?是不是某个领导人说了,如果上访就是危害了秩序,是不是某人在公共场所拉了一个条幅就是危害了秩序,是不是就可以把这个人送到精神病院?我认为这个标准要鉴定。基于这个方面,就是说,总有那么一个隐患,某一个正常的人,甭管是谋财,还是得罪地方政府,他总有一种可能“被精神病”。
如果一个公民在(《精神卫生法》)这个制度下,能够保证不被精神病,就是一个保障权益的体现,这与保障真正的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是一致的,不是对立的。如果《精神卫生法》出来后,连公民“被精神病”的危险都不能去除的话,那怎么能谈得上保护公民的利益?
争议二:精神障碍的诊治究竟是医学范畴还是司法范畴?
《草案》第二十一条: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有与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
北大第六医院副院长唐宏宇:赞成草案第21条和第22条对精神障碍的诊治行为明确定性为医学范畴。
草案第24条规定由监护人送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到医院做诊断,这与国际,比如欧美一些国家“司法程序前置”的规定有区别。也是因为这一点,现在争议非常大,很多法律界人士认为,应该将精神障碍患者是否需要强制住院治疗,纳入完全司法化的程序。
但是,我国有1600万“真正的”重性精神病患者,其中有明确肇事肇祸等“危险行为”的患者约占10%。
多数重性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是不愿意治疗的,如果非自愿住院的标准仅限定在“已经或将要发生危险”的少数患者,并同时要由法院判断其“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则多数实际上需要治疗的患者得不到及时治疗,进而导致病情恶化和精神残疾、以及许多本可避免的危害发生。
比“被精神病”事件要多得多是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时伤害幼儿园小朋友、小学生、无辜路人、亲人、同事和朋友的事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轩:精神障碍的认定以及精神障碍患者的强制住院或者非住院治疗在程序操作上都应当实行严格的司法化和去行政化,目前草案规定送治程序是行政化的思路,排除了司法的介入。
北京市陈志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志华:对于中国现状,每一个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是否住院治疗都要经过法庭批准,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