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三:监护人的权限有多大?
《草案》第二十四条: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第二十八条:诊断结论表明需要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的,由患者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
北大第六医院副院长唐宏宇:这些是容易引起“被精神病”的条款之一,有必要立法或在实施细则中明确监护人的定义和顺序。
公益律师黄雪涛:草案对非自愿住院制度设计了监护人主导的原则,导致“监护人”权利过大。
一旦进入收治程序,送治的近亲属就自动被视为“监护人”行使监护权。这种亲权对成年公民自决权的侵犯,不仅构成对法理上的严重漏洞,现实中也出现恶劣的社会后果。
如“深圳邹宜均案”、“广州何锦荣案”、“南通朱金红案”和“福建邵武陈国明案”都因家庭财产纠纷,被近亲属以绑架方式送往精神病院强制送诊,此类案件中,邹宜均、何锦荣、朱金红等非自愿住院“患者”均有能力自主委托代理人,却因“监护人”阻拦,代理权被粗暴否定,使其自救措施不断激化成为公共关注事件。
因此,建议《草案》进行如下修改: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患者本人,有权委托监护人以外的代理人,行使诉讼及异议权利,包括代表其聘请医生、或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或就非自愿诊断、非自愿住院治疗、行为能力认定及变更,监护人的设定和变更,进行投诉和申请司法保护。
争议四:非自愿住院治疗,使用医学标准还是法律标准?
《草案》第二十七条: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由患者自主决定。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
北大第六医院副院长唐宏宇:这一条是防止被精神病的一个关键条款,但来自各方的意见都认为它不够详细,可操作性不强。
非自愿住院治疗的两个标准,对医院和医生来讲,没有办法执行。
第一,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是法官的事情;第二,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这是公安部门来判断的。但在之前的法条中,又把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断治疗归于医学范畴,这中间是矛盾的,必须解决,要么把前面推翻,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诊断,是法庭的事,要么把非自愿住院治疗的现有两条标准推翻,以医学可以做到的判断标准去做一个限定。
精神医学界认为,是否住院治疗还是由患者自愿决定;只有当精神障碍患者自己拒绝住院,但同时存在伤害自身行为或者倾向,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的安全的行为或者倾向,或者精神症状明显影响个人生活和社会功能时,才可以由主治医师判断,是否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
公益律师黄雪涛:既然《草案》目前规定非自愿住院的标准,是法律标准,那么由医生掌握并判断这个法律标准等于让医生肩负法律判断,这显然不合理。不应在制度上让医学堵塞了司法救济途径,非自愿住院决定权的司法化应在草案中得到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