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带来很大的社会隐痛,应加强精神卫生立法进程,重视精神病群体的心理行为干预;加强对精神病人的治疗和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精神病人的权益和公共安全。”全国人大代表、河南邓州市中医院院长唐祖宣说。
唐祖宣认为,卫生行政部门要尽快制定精神病收治程序,加强对精神疾病医生的职业培训,既要保证精神病人及时治疗和康复,也要保障送治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对无收入、无住所、无法定监护人的“三无”流浪精神病人,由民政部门管理并实施救助。对肇祸肇事的精神病患者,应由公安机关负责管理。
亟须划清诊断和收治权限
今年4月份,郑州市民张某给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打电话,说自己的丈夫精神异常,正在家里打砸东西,请求医院来将其带走。
“我们事后经了解才知道,原来张某的丈夫在外面有了外遇,并要求和张某离婚。张某坚决不同意离婚,两人产生了严重的矛盾。张某丈夫的脾气越来越暴躁,经常在张某面前发脾气、摔东西,张某难以忍受,便想把丈夫送进精神病院。”
“对首诊病人,我们要求家属带着病人到医院先做检查,就是要补这个漏洞。因为对首诊病人如何收治,目前还没有明文规定。”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第八病区主任张中发说:“医生要先向监护人了解病人的一些病史,然后由门诊大夫进行仔细甄别,做细致的检查,最后再结合病人的临床表现进行综合分析。只有达到住院标准要求,我们才会收治病人。如果没有病或者病人不需要住院治疗的,我们会向监护人说明情况,选择更适合病人的治疗方式。”
采访中,也有不少被访者表达了这样的观点:法律界人士完全是从权益的角度去考虑问题,而忽略了精神病的特殊性。在医务界人士看来,精神疾病患者是病人,首先要解决治疗和健康问题;而司法部门则更强调人的权利,即在其疾病的发作期,能否对自己的行为和公众安全负责。一个比较理想的状态是:划清诊断和收治的权限,一个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应该由医生从专业的医学角度进行诊断;是否收治入院,则由法律裁定。
医学和法学的博弈
6月10日,相关立法部门酝酿了26年的《精神卫生法(草案)》首次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草案中对精神障碍的收治方面有许多新的规定,收治条件及程序也更加严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