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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收治乱象背后是医学法学“拉锯战”
http://www.CRNTT.com   2011-06-30 13:02:25


 
  草案规定,不得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由患者自主决定。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并通知其监护人、近亲属。

  “以前一直没有精神病强制治疗的实体标准,所有被定性为精神病的都适用于非自愿治疗。草案规定了非自愿收治的实体标准,这是草案的一大亮点。”黄雪涛说,但草案里用“扰乱公共秩序”作为实体标准,这样的标准和没有标准差不多。因为公共秩序的覆盖面太广了,自由裁量权太大,可能存在滥用的可能。发言不举手、越级上访、投诉检举不实、网络言论等,都可能会被指扰乱公共秩序。如果精神卫生法为此打开收治大门,那么后果将不堪设想。

  黄雪涛说,草案仍然由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行使对收治不服的最后裁决权,他们是医生,出具的鉴定结论不过是医学专业意见,而精神病收治的争议是一个法律争议,医生显然没有能力和资格作最后的决定。

  在精神病收治乱象的背后,其实是一场医学和法学的博弈。

  “我国精神病医学否认强制收治的法律属性,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收治"看做"纯粹的医疗行为",认为强制收治与人身自由无关,也拒绝司法介入。”黄雪涛说,我国精神病医学用医学标准代替法律标准,将医学上的“自知力”作为判断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标准,医生僭越法官的权力,给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送治人以“监护人”的地位。

  黄雪涛说,在精神病收治方面,总是由精神病专家把持着话语权,一些地方性条例也都是方便了医生,方便了治疗,使得侵犯精神病人的权利更容易。发生了很多这样的事情之后,大家才觉得整个社会要约束精神科医生,更多地保障精神病人的权利。

建议建立有效的异议机制

  黄雪涛建议,一是增加精神疾病防治的财政投入,保证那些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精神病患者能得到足够的治疗;二是对那些非自愿治疗的人,一定要经过司法程序,法官应享有裁决住院与否、治疗与否的决定权,精神病医生的诊断可作为法官裁决的重要参考;三应加快精神卫生立法,明确规定,在精神病收治中,任何当事人都有权请律师。对那些请不到律师者,国家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黄雪涛说:“目前,最核心的是要建立异议审查机制,即住院患者就非自愿住院治疗问题,可委托代表人向第三方机构获得司法授权。医院对患者实行非自愿住院治疗,应当在非自愿住院后一定时间内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精神科医生可以作为专家证人参加庭审。

  与此同时,他还提出,在常规性的个案司法审核制度建立以前,应发挥现有制度框架下法院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异议审查功能。比如建立民事法庭的速裁机制,对住院患者就收治问题提出的异议,法院以速裁机制审理异议是否成立。精神科医生可以以专家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患者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提出异议,该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查,并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必要时当事人可以参与听证。这只需对已有制度作出轻微调整,不会增加财政负担。(时间:6月29日 来源: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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