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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率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意味着什么
http://www.CRNTT.com   2020-06-24 21:10:12


 
  3月20日,“深圳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支持。该条例草案已于4月底首次提请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6月2日至18日是各界意见建议的反馈期。

会不会成为“老赖”的避风港

  征求意见稿规定,债务人必须已连续三年缴纳深圳社保,债权人被欠50万元以上可提出对债务人破产清算。

  深圳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表示,之所以定为“个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是考虑到深圳作为移民城市,实际居住人口数量远远超出户籍人口数量,一般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实际居住人口不仅相关的财产登记、社会保障等信息已基本完善,幷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现“来深避债”的情况。“债权人被欠50万元以上”则是与国际惯例接轨,以防止小额债权人滥用破产程序。

  如何避免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或者“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将不予受理。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不予免除的债务、不予免责的行为、延长免责考察期、撤销免责等制度,以实现防范和惩戒破产欺诈行为的目的。

  征求意见稿明确,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不能乘坐飞机、货车、轮船、动车上的一等以上座位,不能在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消费,不能购买不动产和机动车辆,不能新建、扩建、装修房屋,也不能旅游、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能租赁高档写字楼办公,不能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

  另外,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债务人获取1000元以上借款或信用额度的,都要向出借人或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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