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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率先为个人破产立法,最本质的意义是救济
http://www.CRNTT.com   2020-06-24 21:14:44


 
  而如果不对救济对象加以区分,救济也会失去意义。此次征求意见稿从控制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条件、规定不予免除的债务、设置免除债务的条件、为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增加消费和从业限制等多个方面着手,严防“老赖”或实施欺诈的债务人借机逃避责任,保证破产程序发挥预期作用。例如,立法明确其适用范围为“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就将违法经营、过度消费导致负债的情形排除在外,幷且防止有人借机“来深避债”。

  相应地,从细处着眼,征求意见稿规定债务人的配偶可以适用本条例,不必符合居住地和缴纳社保的条件,是基于对夫妻共同财产密切关联的考虑。在划定豁免财产范围时,征求意见稿在《民事诉讼法》“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基础上,将“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等内容也人性化地包括在内。

  在限制高消费部分,将最高法《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调整为“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避免有人“不能乘坐高铁”耽误了赚钱还债。

  如此等等,其实也都是以立法进步加强公民权利保障的生动体现。(来源:南方plus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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