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要最大限度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让创业创新持续成为深圳经济发展最根本的推动力
●个人破产制度既能确保债权人公平合理地实现打折受偿,也能让诚实守信的债务人从债台高筑的困境中解脱出来
●关于自由财产范围、免责的范围、免责滥用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个人破产制度不会成为不诚信企业主的保护伞
企业破产法出台14年后,个人破产制度终于在深圳“破冰”。
6月2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幷征集意见。征求意见稿分为十三章,包括总则、申请与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简易程序、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一百五十七条。
这一具有改革意义的“破冰”之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也就是说,在深圳诚信经营却不幸破产的企业主将可以通过个人破产制度,避免集体债务向个人以及家庭无限转移的风险。
以深圳为起点,个人破产制度如何走向全国?国家层面的上位法未出,深圳模式能否复制到其他地区?个人破产如何实现有限制的“免除债务”?
解除后顾之忧 防范金融风险
我国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开始施行,但在个人破产问题的处理上,我国一直缺乏针对性的法律规范。
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企业经营风险由此转移到个人和家庭,突破了法人有限责任原则和现代企业制度精神,同时也给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渠道创造了生存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