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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罚大数据“杀熟” 云计算不能变成“云算计”
http://www.CRNTT.com   2021-06-09 18:37:52


 
  和静钧:大数据领域立法的呼声和计划,能在深圳先行“破土”,意义重大。深圳在大数据科技领域率先划定“游戏规则”,为其辖区内数百家实力一流的信息科技公司制定“行为规范”,同时以高达数千万罚款的“大棒”威慑破坏规则的企业,实为“破冰”之举。在信息科技革命不断深化的背景下,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优良的法治环境是关键。大数据领域无序竞争,最终没有赢家,立法顺应了科技进一步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客观规律,同时打通了科技产业与市场和消费者等各要素之间的关系,这些“软工程”反映了科技进一步融合发展的趋势。

  阮传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要求深圳“率先完善数据产权制度,探索数据产权保护和利用新机制,建立数据隐私保护制度。”基于此,深圳有义务在大数据立法方面先行先试。同时,深圳作为全球重要的电子信息和数据产业基地,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大数据产业链。产业发展的同时,数据交易机制不完善、大数据“杀熟”等问题凸显,也对立法提出呼唤。基于此,规范个人数据处理活动,切实维护个人数据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数据的有序流动和数据产业的健康发展,是立法机关的责任与义务。

要对大数据“杀熟”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就得先对个人数据的人格权属作出有力认定

  主持人:《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自然人对其个人数据享有人格权益,如何理解?

  和静钧:大数据领域立法,实事上就是一种确权行为,产权清晰是进一步理顺各类关系的基础。一直以来,法理基础研究对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持有两种权属兼有的共识,即个人数据既有财产权权属也有人格权权属。如果只承认财产权权属,个人信息的保护就会沦为弱小的个体与庞大的企业之间的微额财产纠纷,成为力量失衡的民事案件,即便在弱小的个人难以维权的情况下,管理部门也很难介入。但如果承认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基于公共利益及惩罚性民事制裁等法律理由,政府管理部门就能迅速介入,改变力量失衡的状况。也就是说,要对大数据“杀熟”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就得先对个人数据的人格权属作出有力认定,从而基于公共利益等事由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对违法和侵权行为者作出应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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