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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罚大数据“杀熟” 云计算不能变成“云算计”
http://www.CRNTT.com   2021-06-09 18:37:52


 
  阮传胜:自然人的个人数据具有专属性。但实践中,基于便利或客观的不得已,用户往往会让渡其部分数据权利。平台企业为了其商业利益也有意识地借机收集使用者的数据信息。这些数据信息包括消费习惯、消费能力、商品偏好、价格敏感度等。然而,这幷不意味着平台可以随意使用这些用户数据,或者利用其与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进行牟利。大数据“杀熟”深层次的问题,是平台企业对用户数据的保护和利用不当。《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自然人对其个人数据享有人格权益。”也就是说,平台企业对于用户让渡的数据权利不能滥用,不能擅自使用。否则,就侵害了用户的人格权益。

  张钦昱:《征求意见稿》将数据权认定为一种新型人格权,而非财产权、知识产权或传统人格权。是因为,倘若将数据权的性质界定为财产权、知识产权等,现有的法律机制就能对自然人特别保护,无须特别立法。《民法典》的人格权与数据相关主要是隐私权,但是数据权利关注的焦点在数据的控制和使用,而隐私权等仅关注隐私信息不被泄露。因此,《征求意见稿》将数据权认定为一种新型人格权是一次较大的突破,是针对当前自然人与平台及其他经营者数据地位不平等的问题,将权利的天平向相对弱势的自然人倾斜,以保障弱势方有能力与数据强势方相抗衡。

需要明晰大数据“杀熟”的违法性和认定标准,才能更好地打击大数据“杀熟”行为

  主持人:重罚大数据“杀熟”能有效解决“杀熟”问题吗?对于防止大数据“杀熟”,您还有何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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