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是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利用的需要
近年来,深圳推出了系列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开发利用等方面的创新举措,取得了突出成效。但是,公共数据的管理规范体系尚未建立,公共数据的共享标准未统一,公共数据的开放不充分。有必要通过经济特区立法,着力解决现有公共数据开放共享的难题瓶颈,提升政府数据治理能力,充分开发利用公共数据资源。
第四,是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需要
深圳作为全球重要的电子信息和数据产业基地,汇聚了超过300家大数据企业,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大数据产业链。但由于现阶段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深圳的数字经济发展也面临着巨大挑战,如数据交易机制不完善、企业间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多发等。亟需通过立法,推动数据的有序流动和数据产业的健康发展,促进数据要素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02 深圳数据立法有哪些亮点?
★亮点一:个人数据收集须遵循“最小必要”原则
《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自然人对其个人数据享有人格权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财产权益,可以依法自主使用,通过向他人提供获得收益,依法进行处分。
长期以来,不少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强制索要用户授权令人深恶痛绝。针对这一问题,《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自然人对其个人数据享有人格权益,幷确立了处理个人数据的五项基本原则,即合法正当、最小必要、公开透明、准确完整和确保安全原则。“最小必要”即是限于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小范围、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处理个人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