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杀熟是网络平台或商家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虚假标价,比如明明是一样的商品,商家却“看人下菜碟”,有些消费者手机APP上显示的价格却比别人贵。国家发改委在《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及相关解释中指出,所谓“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大数据杀熟违背了定价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交易原则。不仅如此,大数据杀熟还存在过度获取、搜集用户隐私信息的问题。这些都涉嫌消费欺诈,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大数据杀熟把消费者变成了任由商家围猎的猎物,禁止大数据杀熟行为,就是在拆除商家“围猎”消费者的“陷阱”与“圈套”,把消费者放出无良平台与商家打造的“欺骗牢笼”。
深圳拟对大数据杀熟行为给予重罚,深圳市还是率先就数据立法的城市,这走在了全国前面,开了“先河”,具有很强的示范意义与借鉴价值。《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大数据杀熟行为最高罚5000万元,对大数据杀熟行为给予重罚,也才能真正打疼那些无良平台与商家。
大数据杀熟行为在不少网络平台上屡禁不止,成了一些平台的潜规则,让消费者深受其害,之所以大数据杀熟难以禁绝,与由此获得的不当收益大有关,让平台与商家舍不得到口的肥肉;主要原因更在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幷不完善,欠缺对于这些运用新兴技术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惩治措施,让涉事平台与商家违法成本太低。重罚严处才可能“绝杀”难以禁绝的大数据杀熟。深圳先行先试,拟对大数据杀熟行为“重拳出击”,才能增加相应的违法违规成本,对大数据杀熟行为予以有效遏制。
要根治大数据杀熟现象,就要让网络平台、商家得不偿失,就要予以重罚,还要弥补监管漏洞、监管空白,加大监管力度,同时也需要加强行业规范,增强行业自律。划清红线,设下雷区,形成合力,加大合力,这样才能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为消费者营造公平、良好的消费环境。(来源:民生导报 作者:戴先任 本文略有删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