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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让商标注册变成投机生意
http://www.CRNTT.com   2021-12-28 18:16:17


  日前,一则四川多家带“青花椒”名称餐馆被上海一家餐饮公司起诉的新闻,引发热议。

  据封面新闻报道,起诉人是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起诉理由是,其从2013年起陆续注册了“青花椒”图案商标、青花椒砂锅鱼以及其英文标注等多组青花椒商标。之所以引发热议,不仅在于众多被诉餐馆在该公司商标注册前就营业,甚至有的还是老字号,还在于青花椒作为一种植物、调味品在四川家喻户晓。不管是“唐记青花椒火锅店”还是“邹鱼匠青花椒火锅”,都是以当地广为采用的青花椒作为主要调料,区别只是与不同餐馆特色相联系的“唐记”、“邹鱼匠”等,“青花椒”幷不是什么专有标志,不过是一种通用佐料罢了。

  众多被诉餐馆都表示,想不到“青花椒”也能注册,此前他们应当连上海这家公司的名称和商标都没听说过,店名中采用“青花椒”字样不过是根据当地习惯而已。

  这些餐馆既没有侵犯上海这家公司名称或者商标权的恶意,他们营业收入也是来自于自己口碑和顾客认可,而与上海这家公司无关,该公司也没有因为这些餐馆的名称原因而使自己名誉受到侵犯,更没有减少其在该地的市场份额,这样的索赔根本就是无理的。尤其是,《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即是注册商标含有通用名称、主要原料、地名等非专属性标志的话,也是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的。该公司以商标维权为名向他人的正当使用行为进行索赔,哪里是依法维权,分明是碰瓷、讹人。

  这样的索赔意图不会得逞是毋庸置疑的。更让人反思的是,该公司的注册商标幷不是仅仅含有青花椒的名称或图形,而是直接以“青花椒”“青花椒砂锅鱼”作为注册商标,而《商标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以及其他缺乏显着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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