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退一步讲,倘若该行政处罚过程没有瑕疵,但合法性幷非行政处罚唯一要义,合理性也同样需要被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是与行政合法性原则幷列的基本原则,又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一项限制性补充,它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同时也要讲理。
所谓合理性原则,指的是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行政处罚法》明文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于商户的经营行为,法律证件存在瑕疵,监管部门首先应依法提醒,而不应动辄罚款,且罚款金额与违法经营收入应该符合比例。
对于此案,罚款也不是唯一的、最好的选择,最新修正后的《行政处罚法》就首次引入了“首违不罚”条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幷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幷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动辄拿起罚款武器指向当事人,从执法的角度来说,或许没有问题,但从处理行政执法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关系来看,就显得太过机械、教条和缺乏灵活性了。
尤其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给予民生经济以基本的关怀,也是执法为民的应有之义。执法的目的幷非是罚款,而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和民众利益。很多时候,执法也需获得民众认同,契合社会大众朴素的正义感和公平观,而非听上去不可思议。(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金泽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