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违法性质幷无不同,临期食品不可随便卖
该消息引发不少网友的讨论,对于小李购买的这瓶仅仅过期1分钟的酸奶,超市是否需要进行赔偿呢?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的徐旭东律师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食品安全法》第34条列举了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中第十项即为“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徐旭东认为,对于食品保质期限的理解,如果有明确的截止日期的,应当以该日期结束时间,即当日24时为限;如果保质期限是截止具体的小时、分钟这样的时点,则以该时点截止时间为限。“显然,本案中,超市售货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方式下,结账幷交付酸奶的时间超过了食品保质期,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销售过期食品,过期时间的长短只是对应违法程度和可能造成的损害有所不同,而违法性质上幷没有什么不同。”他表示。
那么,对于食品经营者来说,在保质期方面应注意哪些问题呢?徐旭东表示,《食品安全法》第53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等内容,幷保存相关凭证。
同时,即便是临近保质期的食品,经营者也不能像一般食品一样直接放在货架上售卖。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的《反食品浪费法》第12条规定,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