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读电子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纳税人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申报缴纳消费税。因此,只从事代加工电子烟产品业务的企业不属于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
实践中,有些电子烟生产企业既生产自己持有商标的电子烟,又给其他品牌代加工,这种情况33号公告明确要分开核算销售额,仅对自己持有商标的销售额纳税,代加工则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申报缴纳消费税。但未分开核算的,则一幷缴纳消费税。
上述负责人还表示,根据有关规定,当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则需要使用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组成计税价格,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税务总局确定。因此,根据我国电子烟行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经商有关部门,暂定电子烟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为10%。(来源:第一财经 作者:陈益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