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言”即便是商业行为,也要坚持正确导向、依法诚信代言。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样的言行合法正当,什么样的言行违法失德;什么样的产品在筛选初期就该被淘汰掉,什么样的产品在严格审慎地过滤后通过与品牌商的深入接触,应以书面形式确立严谨的合作需求。对明星和企业来说,在各个环节进行严格把关与规范不仅仅对其个人形象口碑有长期维护作用,同样也在反向促进整个商业代言市场的规范化和透明化,形成德艺双馨明星被市场认可、违法失德明星被市场抵制的良性循环。更重要的是,《指导意见》有助于促进明星明确其自身本质站位:文化形象和公众形象挂钩,商业效益与艺术生命相连。
在加强把关能力之外,在一些具体细节的处理方面,比如明星在广告代言期内,是否应当以合理的频率和频次,在适当的场合展示其对代言产品的公信力,幷以此保持对公众和市场基本的尊重态度,而非千篇一律地简单复制某品牌“体验”“推荐”“形象大使”等象征性的商业合作、做“一锤子买卖”,这同样也是需要明星及其团队深思熟虑的重要内容。
总之,无论是企业还是明星及其团队,都应当深刻认识到,明星代言既是产品宣传出口,也是文化出口及价值出口,决不能眼里只有经济收益,更要重视社会效益、重视社会责任。这对企业和明星都是更加长远的一笔财富。(来源:环球时报 作者:谭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