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述三大支柱上才能坚实地构建起两岸和平协议的大厦。同时,这三大支柱也是两岸宪法性制度安排中“基本制度和基本国策条款”的重要内容。作为两岸宪法性制度安排的其他“基本制度和基本国策条款”以及“基本权利条款”和“权力条款”,则需要在两岸和平发展的阶段化进程中,由一系列分阶段签订的两岸和平协议来提供。
两岸和平协议的阶段性进程为两岸一体化作出宪法性制度安排的两岸和平协议是复数的。它们作为一个整体,由两岸和平发展过程中分阶段签订的若干协议组成。这是由两岸和平发展和两岸走向统一道路的长期性所决定的。只要方向正确,和平发展的过程,其实就是统一的过程。两岸的统一不仅是目标,也是过程。杨开煌教授曾非常精辟地分析了统一过程化与统一单一目的化的区别。他认为,当统一仅仅作为目的时,“统一是政权的,是夕变的,是单一的”,当统一被视为“一个国家建设的过程时,它便是全民的,渐进的和多元的,而且是和平的。”“当统一是过程时,‘统一’就无形之中是一个全民都参与的政治过程,‘统一’完成不是一种政绩,而是民族存在的安全和崛起,也是个人生存的扩大与发展。”(18)两岸的政治对立由来已久,其中美国的因素的不可忽视。两岸的整合不可能像20年前德国统一那样在一瞬间完成。它必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一过程,既是两岸在经济、文化、政治等方面逐渐一体化、不断取得重迭共识的过程,也是两岸人民面对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共同行使“制宪权”的过程。对于两岸来说,“宪法时刻”不是一个固定的时点,而是一个较长时期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分阶段签订的两岸各个和平协议,既是两岸统一进程的阶段性成果,也是两岸在统一的道路上继续向前的新开端。在这一过程中,“从和平相处,共同认同到命运共属的体认,最后达到双方发展目标的一致,不论是先经济后政治,先低度和平再往中度和高度和平提升,或者从低层的政治开始,往高层政治逐步的扩展,其实都说明相同的理念,那就是两岸关系的问题特殊性需要我们以耐心和智慧去化解。至于要分成几个阶段只是技术性的安排而已,双方都要考虑彼此的适应性及现实性。”(19)
预先设定两岸和平协议的数量和内容,并不明智。因为它们是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政治实践所一步步形塑的。目前“签订和平协议条件已渐趋成熟”,(20)我们可以从两岸关系的发展脉络和两岸和平协议法律性质的要求出发,对未来两岸和平协议做一个大致的预测。由于任何形式的宪法通常由“基本制度和基本国策条款”、“基本权利条款”和“权力条款”组成,未来两岸和平协议至少也有3部或更多。分别规定这3类条款的和平协议,在时间顺序上也需要由近到远渐次签订。本文姑且将之称为和平协议1、2、3。
(图:两岸和平协议大厦图示)
近程:两岸和平协议一。这一协议应当承接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文化合作框架和安全合作框架协议,使“基本制度和基本国策条款”得以完善。两岸和平协议一的核心内容为相互密切联系的两项:(1)两岸承诺不分裂中国,反对任何形式的台独;(2)维护两岸和平发展,以和平方式解决双方政治对立。两岸都有学者对此进行过研究,并提出了文本上的建议稿。台湾张亚中教授的建议稿为:“两岸承诺不分裂整个中国,共同维护其主权领土完整。”“两岸同意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对方,完全以和平方式解决双方歧见。”(21)周叶中、祝捷的建议稿为:“两岸应建立政治互信,就以下内容达成共识:(一)两岸正式结束敌对状态,共同维护台海地区的和平稳定;(二)两岸同属中华民族,共同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三)两岸共同致力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四)两岸承诺不单方面改变截至西元2年12月31日(民国年12月31日)时的状态。”(22)宪法中“基本制度和基本国策条款”应当包涵的内容虽然很多,但按照“一国两制”的精神,两岸和平协议只需规定属于“两岸共同事务”的部分。这两项内容是两岸共同事务中最重要的政治议题,同时在两岸间也基本形成了共识,(不独、不武)并完全符合两岸各自的有关规定。两岸甚至可以在搁置对双方政治定位的情况下就此达成协定。在用语上,就反独来说,使用否定语句比较合适,即“承诺不分裂”、“承诺不谋求从中国分离”、“不从事”、“不支持”等;就和平来说,使用肯定句比较合适。两者的逻辑关系,应当是承诺反独在前,承诺和平在后。
中程:和平协议二。作为“基本权利条款”,这一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对海峡两岸全体中国人的基本权利的扩展、确认和对两岸民生的保障。通过这一协议,将尊重和保障两岸全体中国人的基本人权明确设定为两岸执政当局的义务和职责,同时,跟上世界人权发展的潮流,弥补两岸现行基本权利保护范围的不足,扩展两岸人权保护的内容。两岸应从具有普世价值的公平、正义理念出发,强化民生保障,缩小贫富差别,构建保障两岸人民利益最大化的宪政法治社会。两岸的经济发展水准和经济发展环境的差别逐渐缩小,但两岸的社会发展和基本权利保护的状况还有一定的差距。两岸和平协议二的签订,将有助于缩小这一差距,提升两岸一体化的程度,加快两岸一体化的进程。
另外,两岸现行基本权利保障的范围各有千秋:大陆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保护,在台湾成文的规定中尚无具体条文;而台湾对公民生存权、迁徙自由的规定也是大陆所未能明文规定的。同时,随着国际上人权保护的发展,许多新型的基本权利也需要承接。据清华大学法学院林来梵教授的研究,国家目前需要扩展保护的基本权利主要有(1)人格的独立自由;(2)思想、良心的自由;(3)新闻自由;(4)免受酷刑、免受强迫劳动;(5)居住、迁徙、择业、出入境的自由;(6)罢工自由;(7)请愿权;(8)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23)另外,公民的环境权和营业自由等也应当由两岸宣示予以保护。
两岸和平协议二所规定和确认的对两岸人民基本权利的扩展和保护,其主旨是要求两岸执政当局承诺尊重和保障两岸人民更多的权利和自由,包括两岸人民参与两岸治理、为两岸消除政治对立献计献策的自由。这理应得到两岸全体中国人的欢迎和支持。同时,这一协议的达成也可以不涉及两岸之间的敏感政治问题,即也可以在搁置对双方政治定位的情况下签订。笔者同意周叶中教授和祝捷博士的看法,两岸政治定位问题可以“议题化”、“阶段化”。(24)在和平协议三签订之前相当长的时间段内,都可以将两岸政治定位问题作为议题在两岸之间协商谈判,通过协商谈判“寻求双方均可接受的表述方式。”(25)
远程:和平协议三。作为确定两岸共同机构“权利条款”的协定,它的签订建立在两岸双方对重大问题,包括两岸政治定位问题的重迭共识之上。从现在起到签订两岸和平协议三,会有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段,足以让两岸就双方政治定位问题和其他政治对立问题通过协商、谈判达到重迭共识。至于如何定位,如何表述,两岸可以进行充分的研讨。当年东西德基础条约签署前,相关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不下1千多篇。(26)两岸的情况更为复杂,学者们也有足够的时间发表更多的论文进行探讨。相信中华民族的政治智慧一定能够化解两岸的政治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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