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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川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措施全文
http://www.CRNTT.com   2018-09-05 13:00:57


 
  (四十七)协助台湾同胞申报国家和我省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艺术等方面的基金项目。协助台湾地区从事川台民间交流的机构申请两岸交流基金项目。

  (四十八)在四川高校就读所学专业符合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的台湾学生,在提供学历教育的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实习一年并取得试用期考核证明,可按照大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相关规定申请参加考试。

  (四十九)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可到拟执业的机构所在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办理执业注册手续。

  (五十)已取得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的台湾医师,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川申请注册,期限为3年,期满后可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五十一)支持在台湾已获取证券、期货、基金相应资格的台湾同胞,通过大陆法律法规考试后在川执业。

  (五十二)为在川高校就读的台湾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对在川高校学习的台湾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内参加创业培训的,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五十三)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含台湾高校)的台湾同胞,符合岗位条件要求,可报考四川省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有关事业单位岗位。

  (五十四)在四川就业满6个月的台湾同胞,失业后可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相应就业服务。

  (五十五)鼓励台湾同胞以独资、合资(台资比例应占25%以上)等形式来川创新创业,并在川登记注册,可同等享受四川各类创新创业优惠政策。支持台湾同胞和相关团体参与“天府・宝岛”工业设计大赛,鼓励开展“川台联合创客实践活动”,对成功产业化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

  (五十六)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川注册的独立法人,可牵头或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享受与四川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政策。受聘于在川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和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享受与四川科研人员同等政策。在川注册的台资机构和企业经批准可兴办学前教育。

  (五十七)台湾同胞在川创新创业,根据创业团队综合能力、项目技术水平和市场前景等综合评价,可给予创业团队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对台湾同胞创业企业获得贷款的可给予利息补贴。

  (五十八)台湾同胞在川新建服务台湾青年就业创业服务机构(青创基地、园区等),创新特征明显,成效突出的,园区所在地政府可提供一次性装修补贴,每年给予运营补助。

  (五十九)鼓励台湾青年到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基地创业,基地所在地政府按照创业企业实际使用面积给予办公用房1-3年房租补贴,对台湾青年创业企业中无固定居所的台湾籍员工,提供1-3年的住房支持。
  
  (六十)对在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基地创业的台湾同胞,荣获中国专利奖、四川专利奖,基地所在地政府给予奖励。

  (六十一)台湾居民居住证和台胞证是台湾同胞身份认证的有效证件,对无法识别、读取相关证件信息的服务管理系统进行完善升级,便利台胞在川办理银行开户、搭乘飞机动车(高铁)手续、网上预约就医、入住各类经营性酒店宾馆等。

  (六十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在川申请公共租赁房、购买商品房,购房方式、首付比例、办理时限、贷款申请等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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