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9月5日电/9月1日,舆论聚焦下的江苏昆山“反杀”案嫌疑人于海明被公安机关认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案件发生后,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派员依法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查阅案件证据材料,对侦查取证和法律适用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做法也引起广泛关注。
滴滴顺风车司机杀人事件、“长生疫苗”事件、携程亲子园虐童案……检察机关为什么提前介入这些产生极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效果如何?今天,《法制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法律人士。专家认为,提前介入工作机制虽然取得了瞩目成绩,但也存在一定问题,这主要表现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深度和尺度究竟该如何把握上。引导侦查并非替代侦查,检察机关参与度过深、过宽,可能面临干扰公安机关正常侦查作业的争议;而参与度过浅、过窄,又可能沦为纸上谈兵,达不到真正引导侦查的目的和效果。
引导监督公安机关侦查活动
在江苏昆山“反杀”案的通报中,昆山警方提到“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万毅告诉记者,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在侦查环节应公安机关的商请或认为有必要时,主动派员介入,对公安机关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截至目前并没有直接、明确的法律条文依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草案中一度对重大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作出授权性规定,但最终通过的刑诉法修正案删除了这一规定。
虽然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多年司法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或多或少制定了关于提前介入工作机制的一些规范性文件,江苏、山西、四川、广东等地也有一些经验性做法。
万毅介绍说,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立案同步监督机制,采取派驻专门检察官的方式,对公安机关“八类案件”的立案和侦查活动进行提前介入,实施监督和引导。根据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签订的联席会议文件,公安机关接到关于“八类案件”的报案,须第一时间通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专门的派驻检察官将对公安机关的立案和侦查取证活动进行全程引导和监督。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则采用“侦、捕、诉一体化”工作机制,在“捕、诉职能合一”的背景下,结合南山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和金融犯罪案件较多的特点,提出要进一步加强检察对侦查的引导甚至主导,具体工作方式是在公安派出所设置派驻检察室,由检察官对派出所的侦查活动进行引导,参与重大案件的侦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