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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权:不在籍投票只适用于“公投”并不公平
http://www.CRNTT.com   2018-10-23 14:44:27


 
  就此,国民党曾经提出“不在藉投票”问题,让不能离开岗位或返回原籍地,甚至在台湾以外的世界各地的选民,可以透过“不在藉投票”,行使其公民权利。这既是坚定壮大己方的“法宝”,但更是民主制度全面深化发展所需,让所有选民都可以享受公民权利尤其是政治权利。

  所谓“不在籍投票”,基本上是指选民于投票日当天因受到某些特殊因素的限制,“不方便”或“不可能”到指定之投票所亲自投票,而向户籍所在地的选务机关申请以其他合法方式行使投票权利的一种制度。由于此种制度之目的在“方便”选民行使投票权,因此亦可称之为“方便投票”或“便利投票”。全世界已有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瑞士、澳洲、意大利、日本、韩国、新西兰、冰岛、加拿大、丹麦、瑞典、爱尔兰、以色列、西班牙、芬兰、菲律宾、马来西亚等九十二个国家实施,并将之视为政府应提供给选民的一种基本服务,以方便选民履行其神圣的投票参政权利。“不在籍投票”的行使方式,大致可分为四种:第一种称为“通讯投票”,是指选民以邮寄投票方式代替亲自投票;一般来说,服役中的军人、政府驻外人员与侨居海外的公民等最常适用此种方式。第二种称为“代理投票”,是指选民委托他人代表投票;一些不识字或失明的选民经常以此种方式行使投票权。第三种称为“特别投票所投票”,是指选务机关针对某些特定身份的选民,在其工作或生活场所设置特别投票所,以方便该等选民行使投票权的一种措施;这种方法最常被使用在监狱服刑的受刑人,以及在疗养机构就养的老年人身上。第四种称为“移转投票”,是指选民可以向选务机关申请在其工作或就学地所属的选举区投票。这种方式除少数国家采用外,一般并不常见。基本而言,在众多“不在籍投票”的行使方式中,以“通讯投票”最常被民主国家所广泛采用。

  据说,在台湾地区的一千七百多万符合资格的选民中,有百分之十五亦即二百五十多万人长年或在选举期间并不在原籍。其一是台湾青年到海外读书毕业后留在当地工作定居;其二是从台湾移民海外的人士;其三是台湾当局派遣到境外工作的驻外人员及援外人员;其四是到大陆地区及东南亚国家投资的台商、台干及其眷属;其五是到海外旅游、就读、经商的民众。另外,还有前往大台北地区工作、就读、依亲的台湾中南部选民,在投票当日未能赶回原籍地,及约数十万人的军人和警察,在投票当日因执行任务不能离岗。而按照台湾地区的选举制度,投票人必须在法定的投票日,亲自前往指定的投票所,凭国民身份证和“投票通知书”领取选票当场行使投票权。因此,在每次选票中,就有上述的几款人士,及正因患病住院的人士,不能在投票日赶往指定投票所投票,因而被迫放弃选举。从选举权的价值来看,起码是未能全面落实全体“国民”的基本政治权利。而且,由于有约三成的选民未能参与投票,这就使他们成了可能会左右选举结果的“关键少数」。其中在大陆地区的选民最多,据说有二百多万人,约占选民总数的百分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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