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5月11日电/因涉嫌诈骗罪,今年69岁的江苏盐城老人耿万喜曾在1986年被法院判刑5年。因为不服判决,耿万喜一直申诉。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耿万喜无罪。耿万喜随后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补发工资、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北京青年报记者5月10日获悉,江苏盐城中院于4月30日驳回了耿万喜的国家赔偿申请,原因是本案不适用《国家赔偿法》。
代购橘子罐头
被认定犯诈骗获刑5年
1982年,耿万喜进入阜宁县综合贸易服务部,做会计。公司决定扩大进货规模,到四川批发100吨橘子。据耿万喜回忆,当时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下称滨海公司)得知这个消息,便请他帮忙代购3万元橘子罐头。货款由滨海公司直接汇到四川。但因为罐头价格上涨,滨海公司决定放弃购买,要回3万元货款。后耿万喜与滨海公司商量,把橘子罐头换成橘子,由阜宁贸易部购买,之后再将3万元返还给滨海公司,对方答应了。
但由于天气原因,橘子烂的严重,最终只卖了1.05万元。由于滨海公司向阜宁服务部催收欠款,耿万喜将阜宁服务部卖橘子得来的钱转给了滨海公司,阜宁服务部又还了9000元现金、价值1.05万元白酒给滨海公司。
1986年4月,滨海县检察院突然找到耿万喜,说他用滨海公司的3万元购买橘子自己贩卖,构成诈骗罪。
1986年10月7日,滨海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滨海县法院以耿万喜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宣判后,耿万喜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盐城中级法院于1986年11月24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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