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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研中心:关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建议
http://www.CRNTT.com   2020-05-10 10:53:03


 设,改变执法不规范、不透明、不文明等不良作风。对重大执法事项,如民营企业在运营过程中,违反政府城市管理、污染治理、道路交通等规定,甚至触犯法律的,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规范执法流程,避免多头执法,减少过多过频繁执法对企业的干扰,并做到执法留痕、执法信息及时公开。

  第四,创新执法监管方式。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信用手段,提升执法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健全举报投诉服务网络体系。形成执法联动配合,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加强跨区域、跨部门的执法监管协同配合。

  三、坚守司法公平底线,完善法律援助和信用体系,为营商环境法治化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第一,建立专门的商事审判组织、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当前我国法院受诉案件中,商事案件占有较大比重,在众多商事案件中涉民营企业(家)的案件又占三分之二多。因此,在现有诉讼架构的基础上设置专门的商事法庭,配备专业的商事审判员,吸纳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家作为人民陪审员,对提高诉讼效率、审判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在审理各类涉营商环境案件时,要树立“以审判为中心和庭审实质化”的诉讼理念,发挥法院审判职能,创新审判程序,充分调动法官的司法智慧。民营企业与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发生纠纷时,要坚守司法公平底线,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家告状难、案件公正审理难,判决裁定执行难的现象,确保民营企业案件立得住、判得了。加大破产案件、股东诉讼案件、知识产权、贸易纠纷等案件审理力度,使民营企业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通过正当的司法途径及时获得司法救济。

  第二,加强中小企业的司法保护,完善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法律援助体系。一是对经营困难的民企尤其是中小民企实行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减免和缓交制度。目前我国法院的收费偏高,不少中小企业在维权过程中,源于诉讼成本过高、程序繁琐等因素,阻碍了其获得相应的司法保护。二是区分刑事案件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严禁司法机关假借办理刑事案件之名,插手具体的民营企业间经济纠纷案件。对待民营企业的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可以用民法、行政法解决的,不要动辄予以刑法制裁。三是民营企业一般违法行为, 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结案后及时解封、解冻非涉案财物。四是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尽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为中小民营企业提供普惠均等、便捷精准的公共法律援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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