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治高度看待、从政治视角考量,纪检监察机关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精准运用“四种形态”,对主动投案者依照党纪法规有节有度地施行宽严相济的政策,让越来越多问题干部迷途知返,走到了主动投案这条正确道路上来。这不仅有力地巩固了反腐综合治理成果,对于政治生态的净化也大有裨益,充分说明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政策的一贯正确性。
从宽处理必须把握依规依纪依法这个前提
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提出“对主动投案者依规依纪依法从宽处理”,着眼点固然在从宽,但并不是因此忽视纪律、法律固有的严肃性。《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存在“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等情形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在这里,法律的措辞是“可以”,不是“应当”,也就是说,对主动投案者不是片面从宽、一味从宽。
落实四次全会部署,纪检监察机关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规矩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依照规定的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在从宽处理上决不能标准随意、飘忽不定,更不能在事实证据和性质认定等方面放松要求、在案件质量上“放水”、搞人为变通甚至造假。
现实中,不乏打着“如意算盘”的主动投案者,有的故作姿态、转移视线,徒有投案之名,却无交代之实;有的避重就轻、以小博大,企图交代一部分轻微问题蒙混过关。对此,纪检监察机关要“擦亮眼睛”“洗净耳朵”,听其言是否发自肺腑,查其交代问题是否完全彻底,准确把握主动投案的内涵与要件,综合考虑投案时机、供述内容、供述稳定性等因素,分析判断其真实目的,严防跑冒滴漏。在决定具体处分时,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既体现组织对主动投案行为的认可,最大限度释放政治效应,彰显“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精神,又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纪法为准绳,有什么问题就处理什么问题,确保“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主动投案案件的处理涉及纪法衔接、法法衔接,社会关注度高。纪检监察机关在提出从宽处罚建议时,要确保决策程序公开公正,避免随意性和暗箱操作。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主动投案案件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督导,既防止该转化不转化、该从轻不从轻,又防止从宽处罚无边、从轻处理无度。同时,还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既释放典型案件的涟漪效应,让问题干部看到希望,主动向组织靠拢、交代问题,又讲清处理依据,正面引导舆论,消除社会公众对从宽处理的误解,实现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