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类责任追究案件涉及部门多、责任人员多、处分档次多,如何才能精准定性、精准处置、精准问责?不久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开展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规定(试行)》出台,相关制度框架成为对现实问题的积极回应。
“问责准不准直接关系到问责本身的严肃性,也关系到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生命,不可等闲视之。”庄德水认为。
精准问责,选准问责对象是题中应有之义,绝不能问下不问上、问小不问大,甚至找人顶包、拉人垫背,使失责者逃脱、干事者寒心。辽宁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我们坚持以党章、问责条例、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为依据,深入调查核实,正确区分问题性质,特别是聚焦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强化领导责任,坚决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向下推责。”
精准问责,也离不开问责机制程序的细化、规范化。山东省纪委监委完善追责问责程序,做到“凡问四必”:必须听取当事人陈述,界定主观过错,区分故意和过失;必须听取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意见,听取群众意见,了解干部一贯表现;必须听取上级业务部门关于政策使用意见,不能随意解读上级政策;必须对问责效果进行评估。
四川省成都市建立健全“一案双查”内部沟通协调机制,针对跨区域、跨部门等复杂疑难问题,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会同案管、审理等部门集体研判会商、严格审核把关,避免问责泛化、简单化。
规范的问责程序,既是提高问责严肃性的内在要求,也是对问责对象权利的基本保障。
“现行问责条例涵盖从问责启动到问责决定作出,再到问责决定执行、问责对象的申诉和问责决定的纠正等重要环节。”四川大学预防腐败研究中心副教授滕文浩认为,这套完备程序看似增加了问责的难度和成本,却具有强烈的现实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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