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既要坚持原则、严格问责,推动责任落实,又要区别情况、分类处理,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实施容错纠错;加强跟踪回访,动态了解因问责受处分处理干部的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对影响期满、表现优秀,符合有关条件的要大胆使用,树立鲜明的干事创业导向。
以容错为例,四川省纪检监察机关对脱贫攻坚中的一般性失误和轻微违规违纪且未造成实际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以教育整改、正面引导为主,帮助党员干部将功补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对出于公心,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等6种情形视情况给予减责免责。
只有围绕责任形成“失责-问责-省责-担责”的正向循环,才能避免把问责仅当作一种惩处而“一问了之”。
为推动做好问责“后半篇文章”,实现标本兼治,问责条例对问题整改也做出了相关制度安排:“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加强督促检查,推动以案促改。”
实践中,天津市纪委监委通过开展“以案三促”推进问题整改。一是“以案促教”,用好问责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促使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闻警自省。二是“以案促改”,指导督促被问责党组织、领导干部举一反三,集中全面整改问题。三是“以案促建”,指导督促被问责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及时堵塞制度漏洞,完善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长效机制。
“问责本身不是目的,问责的价值在于通过责任追究,唤醒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意识,保持对权力的敬畏、对事业的忠诚和对责任的清醒,达到问责一个、警示一片、教育一方的效果,不断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庄德水认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