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亮点举措时有出现。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发出了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该禁令比人身保护令的保护主体更为广泛,不再受限于家庭成员或共同生活的人。这意味着,离婚或分手后仍然被暴力纠缠的受害者将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又如,浙江省义乌市去年7月引入了婚前查询伴侣家暴史的制度。查询人提供一定信息后,可向婚姻登记处提交申请。
这些举措都引起了广泛好评。但这些制度发生作用的前提,是对家暴情形的认定。然而家暴认定难的问题,却广泛存在于出警、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与起诉离婚等各个环节。
子晨虽然决定起诉离婚,但她知道这一“仗”绝不轻松。丈夫并不愿意离婚,孩子出生后,会更不愿意放手。
根据民法典规定,有家暴情形存在的,应当准予离婚。但现实中这一点往往因为家暴认定难的问题而难以实现。
蒋月以2016年至2018年间400份涉家庭暴力离婚的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为样本,分析了我国反家暴法实施效果。她认为,家暴证明难的状况有所改善,但未发生根本改变。在400个样本案件中55.5%的当事人除自我陈述外,还提供了其他证据证明家庭暴力发生。而在这400个案件中,法院确认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仅占22.75%。部分法官认为,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受伤照片等只能反映原告确有受伤,但不能证明原告受伤是因被告行为所致。如果仅有病历、照片等孤证,而不能形成一个证据链条指向被告,法院一般不认定。
这也就意味着,很多受害者在没有专业指导的情况下,拿不出有效证据。
一位法官说出了系统性的原因:如果原被告双方分歧很大,一审判离的话,施暴者上诉的可能性更大。而上诉率、结案率、改判率都影响着对法官的考核,因此,法官更容易追求案结事了,不认定家暴,留待受害者依据法律规定,一年后再次起诉。不认定家暴,还使受害人在监护权之争或财产分割中本应占有的优势不复存在。而可能失去孩子的抚养权,又反过来成为阻碍受害者摆脱暴力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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