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机构改革的逐步推进,基层食品快检职能工作需要大力加强。这首先表现在基层快检人员入职门槛低,更换频繁、流动性大。目前承担快检任务的不少是经过临时短期培训、年纪偏大或临时聘用的食品快检员。
其次,基层保障食品快检的基础设施配备和环境条件也亟须完善。据了解,在一些基层出现了这种现象,即国家组织开展的县级食品安全快检车装备项目为县级市配备的食品快检车,在实际运行中受阻。一些基层开展食品快检工作因为人员设备不完善的问题陷入窘境。
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开展食品快检应具有相应设施设备和制度。开展食品快检的单位,应保障相应设施设备和环境条件,并制定人员培训、设施设备管理、操作规程等制度。同时,食品快检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操作能力。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应经过食品检验检测专业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掌握快检操作规范、质量管理等知识和技能。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快检操作人员的专业培训情况进行检查。(记者 万静)
所谓快检,其特点当然是“快”,也就是快速、简单、灵敏。与常规检测的检测周期动辄需要3天至5天相比,采用快速检测方法通常在两个小时内就可以完成检测,而且仅需简单的快检仪器和试剂进行现场测试,对操作人员的技能要求也不高。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和销售各个环节纷繁芜杂,依赖传统检测方法实现全过程管理和监控,在经济成本上也不堪重负。采用现场快速检验方法进行大量的筛检,及时发现可疑问题,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对提高监督工作效率、加大监督力度,保障食品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
但是,食品安全快检技术还存在着明显的弱点:一方面,快检方法的前处理比较简单,导致待测样品提取纯度不高,基体干扰较大,往往存在所谓的“假阳性”问题,需要利用常规检测方法进行进一步确证。
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要依法依规开展食品快检和核查处置工作。对食用农产品快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检方法。食品快检不能替代食品检验机构的实验室检验,不可用于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食品快检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被抽查食品经营者应暂停销售相关产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跟进监督检查或实验室检验,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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