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时俱进、因势而变,不断完善党领导反腐败斗争的体制机制
反腐败斗争是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百年来,我们党不断完善领导反腐败斗争的体制机制,保证反腐败斗争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顺利推进。
党内反腐败体制机制保持与时俱进。党的五大选举产生了党的历史上第一个中央纪律检查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1949年11月,党中央决定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检查中央直属部门和各级党的组织及党员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改造不断深入,社会上复杂尖锐的阶级斗争不断反映到党内生活中,为加强对党的高级干部监督,1955年3月,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决定成立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的监察委员会,代替各级纪委,加强对党内各种违法乱纪现象的斗争。各级监委在各级党委指导下进行工作;下级监委向上级监委报告工作。党的八大将这一体制写入党章,规定各级监委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工作,建立了各级监委同时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监委领导的双重领导体制。1962年,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通过《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加强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委的办事机构,规定中央监委可以派出监察组常驻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党的监委,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派监察组或监察员驻省级人民委员会所属的各部门进行工作,地方各级监委有权不通过同级党委,向上级党委、上级监委直到党中央直接反映情况,从组织和制度方面进一步健全了党的监察机构。党的十一大在党章中恢复了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条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选举产生了新的中央纪委,各地也抓紧组建纪委,并重新确立了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专设“党的纪律”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两章,对纪检机关的产生、领导体制、任务和职权等根本性问题作出规定,奠定了改革开放以来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制度基础。1993年党中央作出中央纪委、监察部合署办公的重大决定,形成一套工作机构、两块牌子,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极大地增强了监督合力。党的十五大后,反腐败工作开始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改革反腐败体制机制进行了全面部署,主要是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明确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巡视全覆盖。这些举措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强化了纪检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并真正实现了党内监督的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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