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刘、张二人的处理,当时也有一些不同意见,有人主张基于二人的功劳,应该给他们重新改过的机会。毛泽东对此触动很大,认为正因他们两人的地位高,功劳大,影响大,所以才要下决心处决他们。只有处决他们,才可能挽救二十个、两百个、两千个、两万个犯有各种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这起案件显示了中国共产党从严治党的决心,以铁的纪律维护了党的形象。
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把反腐倡廉作为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盛衰兴亡的大事,塑就了清廉的党风政风,赢得了民心,巩固了党的执政根基。
为了确保政权的清正廉洁,党中央着手制定了一系列制度法规。1951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向全党发出警告,“一切从事国家工作、党务工作和人民团体工作的党员,利用职权实行贪污和浪费,都是严重的犯罪行为。”1952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对贪污腐败者的刑事处罚,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1957年10月,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列举了必须给予纪律处分的十二种表现。
这一时期颁布的法规制度还包括《中共中央关于处理贪污浪费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在“三反”运动中党员犯有贪污、浪费、官僚主义错误给予党内处分的规定》《关于不准请客送礼和停止新建招待所的通知》等。这些法规为今后的廉洁纪律的制度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我们要反对腐败,搞廉洁政治。不是搞一天两天、一月两月,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党中央反覆强调要“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提出“我们要反对腐败,搞廉洁政治。不是搞一天两天、一月两月,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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