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11月2日电/网评:怎样构建具香港特色的民主制度?
来源:文汇网 作者:萧 平
香港基本法确立了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最终普选产生的目标,而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只规定了到2007年的产生办法,以及此后“如需修改”的相关程序。揽炒派急于实现“双普选”,把香港所有问题的根源归结为没有“一人一票”。他们主张的选举制度,与香港在“一国两制”下应有的选举制度大相径庭。
已故国家领导人邓小平曾对特区的政治体制和选举制度作过明确诠释。他说:“对香港来说,普选就一定有利?我不相信。管理香港事务的人应该是爱祖国、爱香港的香港人,普选就一定能选出这样的人来吗?”“我们一定要切合实际,要根据自己的特点来决定自己的制度和管理方式。”“香港的制度也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如果硬要照搬,造成动乱,那是很不利的。”
选举制度没有国际标准,1994年联合国出版的《人权与选举:选举的法律、技术和人权手册》,就指出了“没有一套政治制度或选举方法适合所有人和所有国家”,并明确反对“将任何一个已有的政治模式强加于任何地方”。
评判选举制度的优劣,最重要的标准要看它是否适合该国或该地区的实际情况。鞋子合不合脚,穿了才知道。衡量香港的选举制度,依据是“一国两制”和香港的情况,而非西方国家的既有模式。
香港的选举制度不能脱离两个条件:
首先是宪制地位。作为单一制国家的地方行政区域,香港的选举是一国之内的地方性选举,不能照搬主权国家的选举制度,必须从国家利益与安全、从中央和特区关系的角度去考虑和设计。确保选出爱国者,是宪制地位的必然要求。
其次是实际情况。要循序渐进,让民主进程与社会及历史条件相适应,防止急进震荡和极端民主。要均衡参与,兼顾各阶层各界别,以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要有助于处理行政与立法关系,落实基本法确立的行政主导体制,实现良政善治。
揽炒派依据《公民权力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5条,把“普及而平等”视为民主选举的国际标准。他们冠冕堂皇的口号很容易蒙骗人。实际上,25条只明确了选举的若干原则,并没有规定具体方式。何况,1976年英国政府就声明保留不在香港实施25条的权利,香港回归后中国政府延续了这一做法。
基本法明确了普选目标,更明确了香港的宪制地位和实现普选的条件。不能谈选举目标就搬出基本法,谈选举办法就抛开基本法。2021年完善特区选举制度,是对原有制度的重构及优化,与现阶段香港民主发展的需要相结合。未来香港走向普选,也必将是符合“一国两制”、有香港特色的普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