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要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确保贷款用途合法合规,并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在风险管理方面,《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应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的风险,严禁参与委托人的贷款决策、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签订改变委托贷款业务性质的其他合同或协议、以及其他代为承担风险的行为等。
综上,商业银行不应承担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该风险由委托人承担。此外,商业银行应严格实行风险隔离,不得签订改变委托贷款业务性质的其他合同或协议。
记者注意到,监管并未披露红塔银行委托贷款业务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发生时间。记者梳理时间线发现,时任高管旃绍平处罚信息中有这样一句介绍:“玉溪市商业银行更名为云南红塔银行期间履行董事长职责”。2015年12月,监管部门批覆同意玉溪市商业银行更名为红塔银行。红塔银行2016年年报显示,2016年11月29日,监管部门核准李光林董事长任职资格。那么,此番红塔银行遭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发生在这段时间。
前述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印发于2018年,时称“委托贷款新政”。那么在此前,委托贷款风险由什么政策法规约束呢?
记者查阅了信贷方面的经典法规:人民银行于1996年6月印发的《贷款通则》,其中是这样定义委托贷款的:“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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