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2月12日电/据光明日报报道,此前,“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青花椒鱼火锅”“金银花花露水”等商标权案件频频登上网络热搜,引发社会关注和讨论,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对相关问题作了回应与解答,可谓一次不可多得的商标普法公开课。
商标的“显着性”
商标是生活中常见的一类符号,但对于其具体内涵、功能用途及权利边界,很多人并不了解。很多人朴素地认为,“青花椒”是一种植物果实或菜品调料的名称,是不应该注册为商标的,更不应该以此来禁止其他经营者使用。
然而,商标并不单纯是符号标志本身,而是指代和对应了特定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正是这种指代和对应关系,限定了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也决定了商标权利人不可能垄断对同一符号标志的所有使用行为。
换句话说,作为一个符号标志,“青花椒”如果指代的是某种植物果实或菜品调料,则构成通用名称,不应该作为商标注册在“调料”这一商品类别上,但这并不意味着“青花椒”不能指代某家餐馆或某款汽车。
评判某一符号标志能不能注册为商标,其核心要件就是“具有显着性”。而所谓“显着性”,即在相关公众看来,某符号标志在特定商业语境中的首要含义,与某类商品或服务的通常含义之间的远近疏离关系。二者离得越远显着性越强,反之则越弱。根据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得注册为商标。即便注册成功了,也完全可以因缺乏显着性而被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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