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3月12日电/据新华社报道,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结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36名。
第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第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选举会议由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本人提出不愿参加的除外。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成员。
选举会议成员名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六条 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的提名,推选19名选举会议成员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从其成员中推选常务主席一人。
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主席团会议。
第七条 选举会议举行全体会议,须有过半数成员出席。
第八条 选举会议成员以个人身份参加选举会议,并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责。
选举会议成员应出席选举会议,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应事先向主席团书面请假。
选举会议成员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索取、接受参选人和候选人的贿赂,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谋取其他任何利益,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以利益影响他人在选举中对参选人和候选人所持的立场。
第九条 选举日期由选举会议主席团确定。
第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选举会议成员15人以上提名。每名选举会议成员提名的代表候选人不得超过36名。
选举会议成员提名他人为代表候选人,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提名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