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查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又查对扫黑除恶工作开展不力、失职渎职
“既扫黑又打‘伞’,既惩治又预防,同时规定监察机关和政法部门等分工配合机制,体现了系统治理、规范治理、协同治理的理念,是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突出特点。”梅传强认为,坚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及时打早打小,有助于有组织犯罪治理取得更大实效。
值得注意的是,反有组织犯罪法设专章第五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董晴介绍,该法第五十条列举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六种类型,一旦发现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上述行为,应当立刻启动“全面调查”,既查其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又查对扫黑除恶工作开展不力、失职渎职等问题。
对于负责查办及协助查办有组织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这类特殊主体,因其更易受到黑恶势力“围猎”,存在比一般国家工作人员更高的廉政风险,反有组织犯罪法为其专门规定了相应禁止性行为。同时,“保护伞”往往因为公职人员身份而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甚至出现相互包庇、提前潜逃、找人顶包、对抗组织等情形,该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与有关政法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涉有组织犯罪线索办理沟通机制。
持续巩固深化扫黑除恶“打伞破网”成果,确保长效常治
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对推进“打伞破网”常态化作出部署。以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制定实施为契机,纪检监察机关立足职责定位,扎实推动惩治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常态化,持续巩固深化扫黑除恶“打伞破网”成果,确保长效常治。
在案件查办方面,多地纪委监委出台文件细化领导包案、直查直办、重点督办等制度机制,同时持续完善与政法机关线索双向移送、会商研判、同步上案等常态化联动机制,推动纪法协同顺畅高效。比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纪委监委对涉黑涉恶“腐伞渎”重点案件,通过领导包案、提级办理、异地交叉、跟踪督导等方式集中突破,坚决割除毒瘤。浙江省台州市纪委监委与同级检察院、法院健全线索快速移送机制,定期排查被定罪处刑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案件,“逐案过筛”涉黑涉恶腐败问题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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