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真人代言,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但虚拟人由于虚拟特性,无法对商品进行使用,自然也无法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履行相关责任。”乔木说。
在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振华看来,虚拟主播不是广告法规定的广告代言主体,根据广告法,广告代言人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或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代言人的主体身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虚拟主播进行广告代言也应当遵守《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虚拟主播的实际运营方作为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广告内容承担直接责任。”王振华提醒说,品牌方签约虚拟主播时应要求运营方提供知识产权权利证明,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区块链等有关授权文件等。由虚拟主播代言,还涉及主体存续问题,所以判断其持续运行的风险十分必要。
设定合理利益分配机制
明确“中之人”权利义务
今年5月,宣称“永不停播,永不塌房”的虚拟偶像陷入了一场风波,被视为“国内虚拟偶像天花板”的虚拟女团A-Soul,因珈乐“中之人”的退出,其公司宣布“珈乐”进入“直播休眠”。
据瞭解,由于依靠真人动作和语言的虚拟偶像和其“中之人”高度绑定,一旦“中之人”退出,往往虚拟偶像就无法再继续直播。
在这场解约风波中,一些粉丝不能接受心爱的偶像退出,通过翻阅“中之人”个人账号的动态,将“中之人”高强度工作和低收益情况曝出。在质疑虚拟偶像运营方的同时,“中之人”与运营方是何法律关系、“中之人”退出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等也成为粉丝讨论的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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